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政字第111000591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
    間之互動有所遵循,進而建構優良組織文化,以確保依法行政,並維
    護工程人員應有之專業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
    (二)本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者之不正利益。
三、本局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評
        審小組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驗收為不實
        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五)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六)不得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七)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索
        取財物,且應避免有業務外之金錢往來。
    (八)不得接受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買賣、租
        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不得由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一)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二)不得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出入酒店等不正當場所。
    (十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案件,亦
          不得有私自借牌之行為。
    (十四)不得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五)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應拒絕。
四、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本局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位並依規
    定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