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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使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
者間之互動有所遵循,特訂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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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人員範圍為正式編制人員及非編制人員(如業務助理、約僱人員
、駕駛、技工、工友及行政助理)。
本須知所稱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
位與本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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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處優質組織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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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
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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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
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而有下列情形:
(一)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不當限制競爭。
(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驗收為不實作為
,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三)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檢驗、檢定或檢查等行為。
(四)訂(修)訂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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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員工辦理採購案件時,不得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採購評選
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六條及臺中市政府主計處辦理採購案件機密維護措
施實施要點第五點等所定洩密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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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參加任何之飲宴應酬。
(二)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不正利益
。
(三)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本人或其配偶、二親等以內
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與本處或受本處監督之機關有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四)其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輸送往來之不正
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其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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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員工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甚至
私自借牌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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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員工不得涉足賭博、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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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處員工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合約規定事項,並應
立即向政風室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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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處員工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從嚴懲處,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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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處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位並依
規處置者,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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