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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所屬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研政字第104000053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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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會所屬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會所屬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會優質組織
        文化。
    二、本會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
        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確保業務推展順利。
    三、本會所屬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
        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貳、本會所屬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借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
    四、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於履約、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
        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五、不得為圖利特定廠商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
        範或解釋。
    六、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七、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八、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
        不正利益。
    九、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
        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旅遊等行為。
    十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會所屬員工與親友所經營之廠商有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二、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
          家屬。
    十三、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四、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五、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正場所。
    十六、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
          行為。
    十七、其他有關廠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
          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
          金錢往來。
參、責任檢討
    本會所屬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行政法規
    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