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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政字第104000302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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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政府廉政行動實施計畫
    及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對象為本局全體同仁,包含編制內員工、約僱人員、行政
    助理、業務助理及河川駐衛警。
三、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而
    有下列情形:
    (一)於資格、規格及施工規範限制競爭。
    (二)假藉理由違反政府採購法、採購契約規定或公共利益變更設計或
        追加預算。
    (三)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
        算浮報等違反採購契約行為。
    (四)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盜賣、挪用工地材料。
四、不得勾結廠商於招標公告前洩漏招標文件,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
    、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
    料。
    委員名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評選前洩漏。
五、不得於招標履約驗收期間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參加任何之飲宴應酬。
    (二)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從事
        私務。
    (三)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財物。
    (四)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之圖利行為。
六、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廠商索
        取財物或回扣。
    (二)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繪圖、測量、勘驗、審查或送件等
        行為。
    (三)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任何賭博之行為。
    (四)其他廠商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提供之不當利益、招待及業務外金錢
        往來。
七、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及借牌營業。
八、不得涉足賭博、酒吧、舞廳、有陪侍或其他不當場所。
九、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並應依規定向政風室登錄。
十、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法法機關辦理。
十一、直屬主管知悉員工違反本須知應通報本局政風室;違反者,依相關
      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