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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本須知依據「公務員服務法」、「政府採購法」、「公務員廉政倫理
規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等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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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須知
一、承辦業務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
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而與廠商民眾團體有利益衝突時,應自
行迴避,請示長官另派適當人員辦理。
二、承辦業務有關之事項,與廠商民眾團體為熟識之親友關係,仍應
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有徇私違法行為。
三、承辦業務有關之事項,遇廠商民眾團體請託關說,仍應依法公正
執行職務,不得有違法行為。
四、遇廠商民眾團體餽贈財物或邀宴,與所承辦業務有利害關係且有
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應予拒絕。但屬公務禮儀或正常社交禮
俗之餽贈或邀宴,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但書規定處理。
五、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
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例如向廠商民眾
團體招攬或媒介工程財物勞務工作、要求廠商民眾團體提供私人
財物勞務、利用婚喪喜慶等收受廠商民眾團體超越一般社交禮俗
標準之財物、媒介親友至廠商民眾團體處任職或插股投資廠商民
眾團體之企業等行為。
六、承辦業務有關之事項,有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不論有無違背
職務之行為,皆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
民眾團體任何金錢財物或不正利益,例如飲宴招待、代付款項等
,與廠商民眾團體為熟識之親友關係亦同。
七、執行職務應恪守法規,維護公務員清廉形象,不得於公務外與職
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民眾團體為不正當接觸。例如與廠商民眾團
體交際飲宴、國內外旅遊、涉足不正當場所、不當男女關係、不
對等商業交易、金錢借貸標會及聚眾賭博等行為,及其他足以影
響公務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其屬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及因公務確有必要者需簽報長官核准並
知會政風室。
八、執行職務應秉持誠信負責態度,考量公眾利益及群眾福祉,承辦
採購業務不得限制競爭圖利特定廠商,不得洩漏招標應保密之文
件,不得於監造設計、估驗計價、履約延展、竣工驗收、結算付
款等項目違反採購程序及合約為不實之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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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附則(責任)
一、機關員工故意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
若涉及刑事責任者,另送司法機關偵辦。其違反本須知規定且情
節輕微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
第四條申誡處分,其違反本須知規定且情節嚴重者,依臺中市政
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五條記過處分。
二、機關發現所屬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情事,各該主管長官知情不報
未積極依規定妥適處理者,視情節輕重併負督導考核不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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