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本處員工與廠商民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或有履約
、驗收不實,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材料抽查(驗)或為不實之檢查(
驗)等行為。
五、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替廠商繪圖、測量、勘驗、審查或送
件等行為。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工作,亦
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七、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八、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行為。
九、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
不正利益。
十、不得以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
,變相向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一、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
,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處與員工或其親友所經營之廠商有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三、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
家屬。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五、不得與廠商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奕之行為。
十六、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正場所。
十七、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
行為。
十八、其他有關廠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
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何業務外
金錢往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