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工程(以下
簡稱接管工程),排除後巷因違章建築(以下簡稱違建)致施作空間
不足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
|
二、接管工程所需後巷最小施作空間如下:
(一)後巷為單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高度至少一層樓,且
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
(二)後巷為雙側排水者: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高度至少一層樓,
且自原有地面線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 |
|
三、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於後巷施作接管工程前,應召
開施工說明會。 |
|
四、用戶應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作空間,並應負責相關修復工程。 |
|
五、接管工程因後巷有違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執行違建拆除作業
:
(一) 用戶已逾越期限,仍未依第四點規定自行興闢留設後巷最小施
作空間。
(二) 經水利局個案勸導後,用戶仍未依前點規定自行興闢留設後巷
最小施作空間,致無法埋設管線,影響周邊用戶接管權利。
前項違建拆除作業,應由水利局依臺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相關規定
,專案簽報本府核定後,移請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
局)配合接管工程期程併同辦理。 |
|
六、前點違建拆除作業權責分工如下(如附表):
(一)水利局調閱建築物地籍圖、使用執照圖及使用分區圖,並會同臺
中市各區公所辦理現場會勘作業。
(二)都發局依相關法令辦理違建之認定及拆除作業。
(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於執行違建拆除作業時,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四)水利局應將拆除作業所需機具及人力費用,納入用戶接管工程經
費中併同編列。
前點拆除作業處理流程如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