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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特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參照「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
」,設置「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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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檢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 財產管理之檢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工作檢(查)核
表執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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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四人,由本
局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本局會計室
(二)本局政風室
(三)本局人事室
(四) 本局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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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對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查)核每年查核一次,必要時得不定期
查核,並檢討各類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
(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檢(查)核結果應陳報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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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檢(查)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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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
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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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