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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視牆及數位看板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11050011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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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電視牆及數位看板使用
    ,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設備管理單位如附表一,管理業務、設備儀器之操作、財產之保管
    ,由各管理單位負責。
三、設備管理單位須負責刊登稅務及市政宣導訊息,並應依相關主管業務
    單位通報事項隨時更新,並刪除過期資訊。
四、本局各單位申請使用設備(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須填寫「電視牆及數
    位看板播放申請單」如附表二,向設備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五、數位看板內容不得違反政府法令或妨礙公序良俗,申請單位最遲須於
    預定使用日前三日提供播放之內容與檔案送設備管理單位。
六、設備管理單位如開放申請單位自行操作設備,應提供操作指示予申請
    單位。
七、播放資料限制
    (一)影片之解析度須為1920*1080以上,檔案須為WMV、MPEG、AVI、
        MOV、DAT或FLASH格式。影片長度以五分鐘為限,如超過五分鐘,
        請申請單位自行分段剪輯。
    (二)圖片之檔案須為JPEG格式,依數位看板擺放方式(橫式或直式)播
        放,申請單位須提供適合尺寸。
    (三)跑馬燈以三十字為限,超過三十字者應製成圖片輪播,或向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申請大型電子看板播放。
八、本要點自公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