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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培植青年創業能量,發展城市文化創
意經濟,活絡中小企業,協助青年創業圓夢,增加就業機會,特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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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提供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潭子區摘星山莊、霧峰區光復新
村、西區審計新村等三處基地共一百零八個創業單元,每單元每月
補助創業獎勵金新臺幣三萬三千元,補助期間為十二個月,經實地
訪查通過者得以延續,補助期間合計最高以二十四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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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以下者(計至申請日止),且申請人及其合夥
人不得為其他事業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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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通過之受補助者,應設籍或將戶籍遷至本市,且開辦事業應辦
理公司或其他商業登記,並完成稅籍登記,其營業地點及登記地點
須為本要點所規定三處基地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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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補助者經營事項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其他相關法
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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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三)切結書。
申請人提送一式創業計畫書,創業基地至多選填二處,核准補助則
以一處為限。如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政府之創業補助,請於計畫書中
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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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府應針對申請人資格及文件進行資格審查,申請人經資格審查通
過後,再由本府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初審、複審
二階段審查。
相關審查程序、內容由本府勞工局另訂之。
本府辦理複審時,得優先保留三個名額予原住民籍申請人進入正取
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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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府公告複審通過之正取申請人,於本府正式發函通知之期限內
檢具下列文件至本府勞工局:
(一)公司登記或行號登記及稅籍登記,其登記地須位於三處基地。
(二)設籍本市之相關證明文件,但已申領創業獎勵金者免付。
(三)申請人個人帳戶影本,但已申領創業獎勵金者免付。
前項文件經本府確認後,發函同意進駐基地,受補助者應於核定一
個月內進駐基地開始營運。但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歸責之因素,經本
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正取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喪失補助資格,本府得自備取名
單依序通知遞補,遞補者自本府發函核定送達日起應依前二項規定
辦理。
本府因故停止對受補助者之補助時,得自備取名單通知備取申請人
遞補,其補助期間併同前受補助者之補助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四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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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補助期間自本府發函通知進駐基地籌備起,受補助者得依函文所載
期限內檢具設籍本市相關文件、個人帳戶影本及領據等申領獎勵金
,經本府確認後,自申領獎勵金當月撥付,嗣後每月五日前檢具個
人領據辦理請款。本府應製作撥款清冊,將創業獎勵金撥付至受補
助者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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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協助受補助者之經營發展及基地整體營運規劃,本府得提供下列
營運輔導服務,受補助者應予配合:
(一)定期辦理企業有關經營管理、行銷推展、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
等創業工作坊。
(二)邀請專家學者訪視及進行營運輔導,並提供企業經營及營運發
展改善建議。
(三)設置顧問團隊提供受補助者有關經營管理、行銷推展、廣告宣
傳、財務規劃或技術發展等專業諮詢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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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為確保受補助者於補助期間能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府
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並列為第二年補助審核之依據。
實地訪查方式及退場機制由本府勞工局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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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者應配合各基地之營運管理機制,其營業內容及基地配置
不得任意變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變更基地配置地點,應經
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受補助者如有停止營業之情形,應通知本府,並繳回自事實發生
後之溢領之創業獎勵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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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者每月請領創業獎勵金,應本誠信原則提供資料或憑證,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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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已核定之補助
,並命其繳回自事實發生日時之創業獎勵金,繳回之創業獎勵金
以事實發生日依天數按比例計算:
(一)申請時檢具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之查訪。
(三)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四)有停業、破產、解散、撤銷登記或其他無營業事實者。
(五)實地訪查確有異常情事,且未能於本府規定期限內改善。
(六)其他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
受補助者如有前項情事,本府應通知其辦理變更或註銷原營業及
稅籍地登記,並限期遷出原基地,且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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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工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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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府勞工局另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