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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政字第108002903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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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預防危害或破壞事
    件發生,以維護機關設備及人員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局及所屬機關各單位為防制危害及破壞事件之發生,應視業務特性
    ,結合整體資源力量,做好實體安全維護工作。
三、為強化管理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共設施,針對轄管業務性質及視環境狀
    況需要,得設置相關照明、監視、保全、防竊盜等機關安全維護設備
    。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非在聯合辦公大樓之單位,應與地區警察單位密切聯
    絡,加強巡邏勤務,以期強化安全防護,有效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
五、本局及所屬機關適時召開維護會報,由政風室主辦,各單位協辦,研
    討有關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發生之議題。
六、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秘書室定期協調各有關機關模擬危安狀況,
    適時舉辦防火等災害應變演練,以提升處理危害或破壞事件之應變制
    變能力。
七、本局及所屬機關總收文人員應注意機關公文包裹有無異常,發現可疑
    包裹不宜翻動,應迅速通報政風室,政風室再通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防爆單位處理,並作犯罪蒐證查辦。
八、本局及所屬機關各單位應密切協調配合,加強聯繫,蒐集轄內有關危
    害或破壞之預警資料,有效掌握並迅速提供檢、調、警等有關機關參
    處,發揮聯防預警功能。
九、每年度由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會同相關單位實施定期或不定期預防
    措施安全狀況檢查,將檢查缺失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移請檢討改進。
十、本局及所屬機關各單位辦公室大門鑰匙或門禁卡應由專人負責管控,
    員工離職後應收繳其持有之鑰匙,並嚴格禁止複製,若有遺失應向本
    局及所屬機關秘書室登錄遺失原因,並申請補發。
十一、發生危害或破壞時,應儘量保存現場完整性,並迅速通知警察機關
      派員採證及通報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協處。
十二、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應適時舉辦預防危害或破壞事件安全防護講
      習或宣導,以提升員工對危害或破壞事件之認識。
十三、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由本局及所屬機關政風室簽報獎勵;違反
      本要點致生危害者,依情節輕重簽辦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