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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以下簡稱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興改建事宜,均衡各區地方發
展,達到公有建築多目標使用,發揮公產資源市民共享功能,特訂定
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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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興改建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興改建
流程如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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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以各區興建一所為限,並考量下列因素決定興
改建之優先順序:
(一)土地無償取得。
(二)興改建經費已獲全額補助。
(三)地方已籌足相當自籌款存於區公所保管金帳戶,作為老人文康
活動中心興改建完成後之管理維護費用,且自籌款金額為預定
興改建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四)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於公園、公有市場及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公共設施興改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五)依法申請撥用(無償/有償)符合相關消防及建築法規之公有房
地作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六)符合前五目之一且一樓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最大
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地下室防空避難設施)不得超過七百五十
平方公尺;如係配合其他公共設施興改建所規劃之老人文康活
動中心不在此限。
(七)住宅社區變更開發案應捐贈之公有設施優先考量作為老人文康
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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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興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一)該里內已有其他公有建築(如社區活動中心、里活動中心、閒
置廳舍)可為老人活動場所,區公所未能提出具體使用分析說
明現有之公有建築物不敷或不堪使用。
(二)轄區預算年度已有其他相關興建案,區公所未能提出具體事證
說明有急迫性興建需求,且未能保證具有執行能力不延宕各項
興建計畫既定期程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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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興改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陳報
本府核定:
(一)興改建計畫書。
(二)建築位置圖。
(三)各樓層面積及用途。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前項興改建計畫應包括老人人口數、興改建目的、效益預估、地點、
面積、期程、服務項目、服務時間及管理維護經費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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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興改建及營運管理,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編
列年度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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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興改建工程完竣後,本府所屬各區公所應依
規辦理財產登錄與保存登記,並確實依臺中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
心使用管理要點辦理,提供以老人為主之各項福利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