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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業務助理晉薪評比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秘字第108002272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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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本局業務助理人員,以增
    進工作效率,當較高俸點之業務助理人員出缺時,得由次低俸點職務
    之業務助理,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晉薪評比。
二、本要點所稱之晉薪指陞任較高俸點薪資之職務。
三、本要點所稱之適用對象指本局非正式編制內之公務員,人事費用以工
    程管理費支應者,並以實際從事本局公共工程及相關工作之業務助理
    人員。
四、晉薪評比(分)項目如下:
    (一)年資分數占百分之二十四
        自擔任本局業務助理工作之日起年資滿十五年者具評比資格,年
        資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以三分計,未滿一年者不列計分數,最高
        以二十四分為限。
    (二)考核分數佔百分之十 
        採計最近五年考核成績,甲等得二分,乙等得一分,丙等不給分
        ,最高以十分為限。
    (三)獎懲分數占百分之十
        採計最近五年獎懲成績,嘉獎一次給零點五分,記功一次給一分
        ,記大功一次給三分,申誡一次扣零點五分,記過一次扣一分,
        記大過一次扣三分,最高以十分為限。但獎懲結果有負分時,應
        倒扣總分。
    (四)證照分數占百分之十
        領有與工作相關之證照者,每一證照加二分,最高以十分為限。
    (五)個別能力占百分之十六
        敬業精神與服務態度,最高以八分為限;交付工作完成能力,最
        高以八分為限,以上評分由單位主管評定。      
    (六)綜合表現分數占百分之三十
        由本局局長就出缺職務需要、工作情形及學經歷等綜合評分,最
        高以三十分為限。
五、業務助理申請晉薪評比應填寫本局業務助理晉薪評分表(如附表)後,
    送請秘書室辦理評比。
六、秘書室依第四點規定辦理評比後,提本局甄審委員會討論通過後,由
    局長圈定人選。
七、評比結果由秘書室通知獲核定晉薪之人員,未獲晉薪者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