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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500175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研究發展考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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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構)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以客
    觀公正之觀點辦理內部稽核,檢查內部控制實施狀況並提供改善建議
    ,俾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並達成施政目標,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各機關應成立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以下簡稱內部稽核單位)
    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惟業務屬性單純或規模較小者,得併由主管機關
    統籌辦理。採任務編組辦理者,就下列方式擇一行之:
    (一)單獨設置內部稽核專案小組,並由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
    (二)由內部控制專案小組統合辦理內部稽核工作。
    前項各款內部稽核任務編組幕僚作業,原則由秘書室(研考)辦理。
    但機關首長得視機關屬性及業務特性指定適當單位辦理之。
三、各機關內部稽核工作得視業務需要,調度行政管考、人事考核、政風
    查核、政府採購稽核、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內部審核、資安稽核及其
    他稽核職能(以下簡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及主要核心或高風險業
    務等單位人員辦理。稽核工作之分派,應避免稽核本身目前服務單位
    或承辦業務。
四、內部稽核單位為檢查內部控制之實施狀況,應依下列規定規劃及執行
    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擬定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及製作稽核紀
    錄等。但稽核評估職能單位已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稽核或評估者,得
    不重複納入稽核。
    (一)執行稽核工作前,得會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以下分類,擬定
        稽核計畫:
        1、年度稽核:針對應辦理稽核之業務或事項進行稽核,每年度
           應至少辦理一次。
        2、專案稽核: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項或其他未及納入年度稽
           核之事項進行稽核。
    (二)內部稽核單位每年應納入之稽核項目,除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以下簡稱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屬近
         3年內發生類同內部控制缺失事項,次年復經審計處列為仍待繼
        續改善事項者外,並自內部控制制度中至少擇定三分之一作業項
        目進行稽核,以確認各項控制重點之有效性及合理性。
    (三)內部稽核單位另得就內部控制制度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結果、潛在
        風險來源或重要事項擇定稽核項目,包括:施政計畫、核心業務
        、占機關年度預算比例較高或久未稽核之業務、內部重要會議列
        管事項、市議會質詢案件、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
        調查意見之案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
        見、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臺中市政府廉政會
        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及其他外界關注事項等。
    (四)稽核計畫應於執行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其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
       (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1、稽核項目及目的。
        2、稽核期間。
        3、稽核工作期程。
        4、稽核工作分派。
        5、經費來源。
    (五)內部稽核單位得於執行稽核計畫前召開行前會議,依稽核項目之
        性質及受查單位之特性等選擇稽核方式,包括檢查、觀察、詢問
        、驗算或查證等,並視需要擇定適宜之抽核比率,以蒐集及查核
        充分且適切之稽核證據,據以支持稽核結論。
    (六)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得檢查相關文件、資產,並詢
        問有關人員,受查單位應全力配合提供稽核所需資料並詳實答覆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就稽核發現與受查單
        位充分溝通。
    (七)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時,如稽核項目具有量化或非量化績效目標,
        內部稽核人員得採行下列程序,衡量稽核項目之資源使用是否具
        有效率、業務或計畫執行是否達成預期目標等績效。
        1、蒐集與稽核項目有關之資料。
        2、選擇適當之衡量基準(如:既定(或預計)目標、前期績效、
           其他同類績效優良之機關或單位及內部稽核人員專業判斷等)
           。
        3、運用計算、分類及比對等方式,分析實際績效與衡量基準之
           差異,並了解差異原因及其影響。
        4、提出可能提升績效之建議,以協助機關制訂政策、計畫或強
           化內部控制機制。
    (八)內部稽核人員應正確且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
        成稽核紀錄。稽核紀錄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1、稽核項目。
        2、稽核方式。
        3、稽核發現。
        4、稽核結論。
        5、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五、年度稽核及專案稽核均應作成內部稽核報告,揭露稽核發現之優點、
    缺失、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等,並依程序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送
    各受查單位。內部稽核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期限如下:
    (一)內部稽核報告得包括下列事項(參考格式如附件三):
        1、稽核緣起。
        2、稽核過程。
        3、稽核結果。
    (二)內部稽核報告原則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但得視情況
        調整期程。
六、主管機關併同所屬機關辦理內部稽核工作者,應將所屬機關之業務納
    入內部稽核工作範圍,並得統籌調派所屬人力交互檢查,分別作成各
    該機關之內部稽核報告。
七、內部稽核單位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缺失事項,送相關單位填報改善情
    形,並至少每半年將該等缺失事項改善情形及追蹤結果,作成追蹤改
    善表(參考格式如附件四)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內部控制缺失應追蹤
    至改善完成為止,以確認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一)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缺失。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發現之
        缺失。
    (三)截至當年度止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
        件、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上級與權
        責機關督導等所列待改善事項。
    (四)上次追蹤尚未改善完成之缺失。
八、內部稽核單位應彙整下列內部控制具體興革建議,並至少每半年追蹤
    相關單位之辦理情形(參考格式如附件五),併同前點之追蹤改善表簽
    報機關首長核定。具體興革建議應追蹤至相關單位評估其可行性,以
    決定是否採納該等建議或採行相關因應作為為止。
    (一)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結果及內部稽核報告所列建議。
    (二)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依其主管法令規定辦理之稽核或評估所提建議。
    (三)上次追蹤尚未辦理完成之建議。
九、內部稽核單位應妥為保管稽核紀錄及相關佐證資料,並得整理成冊、
    編列頁碼及製作封面(參考格式如附件六),連同稽核計畫及內部稽
    核報告等稽核相關資料,自稽核工作結束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十、內部稽核人員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時,應對潛在風險業務保持警覺,並
    掌握可能涉有公帑損失、浪費等不法或不當情事;稽核結果如發現可
    能有不法或不當情事者,應簽報機關首長責請相關稽核評估職能單位
    人員進一步查處。
十一、內部稽核單位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機關有受
      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簽報機關首長處理;稽核資訊涉及隱私、
      機密、不法或不當之行為,不宜揭露予所有報告收受者時,得另單
      獨作成報告揭露。
十二、各機關得審視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另定內部稽核規定。
十三、市營事業除已依照或參照現有法令規定訂有內部稽核相關規定者,
      應加強落實辦理外,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