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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3019495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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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
      物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
      之其他動物。
第四條  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費用,每隻每次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元。
第五條  疑患或可能感染狂犬病有主之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
      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之隔離留置費用,每隻每日新臺幣二百元,
      並依實際隔離留置日數收取費用。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