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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產業園區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3019995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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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產業創新條例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產業園區,係指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或產業創新條例開發之工業園區。
三、本府為辦理臺中市產業園區內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
    理維護及對進駐廠商服務輔導事宜,設臺中市產業園區服務中心(以
    下簡稱服務中心)。
四、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五、服務中心下設第一組及第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七人,掌理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
        太平產業園區及鄰近產業園區之文書、企劃、統計、出納、庶務
        、人事管理、園區內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污水處理廠及園區環境
        清理與景觀維護作業等事項。
    (二)第二組:置組長一人、組員五人,掌理神岡豐洲科技工業園區、
        潭子聚興產業園區及鄰近產業園區之文書、企劃、統計、出納、
        庶務、人事管理、園區內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污水處理廠及園區
        環境清理與景觀維護作業等事項。
六、產業園區由服務中心統籌管理。服務中心人員編組如附表。
七、服務中心人員以約僱、約聘或約用方式進用,或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人
    員派兼之。
    前項兼任人員為無給職。
    服務中心人員之遴用、薪給與管理,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
    及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要點規定外,亦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
八、服務中心所需各項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