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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大坑風景特定區(
以下簡稱本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查作業,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
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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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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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本特定區景觀規劃設計審查時,應繳納審查費用。未繳納
者,不受理其申請。
本特定區內公有建築及公共工程免收審查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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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審查費用計算標準如下:
一、申請建築之樓地板總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建築戶數為
三戶以上之基地,且非屬公共工程之申請案:
(一)總工程造價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每案徵收新臺
幣五萬元。
(二)總工程造價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者,超過部分每案加
徵總工程造價千分之一審查費。
二、第二種遊憩區及第三種遊憩區之整體景觀規劃審議:
(一)申請基地面積五公頃以下者,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
(二)申請基地面積超過五公頃者,每案徵收新臺幣十萬元
。
三、本特定區內入口意象及重要交通節點,經本府認定應特別
管理維護之地區,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四、第二種遊憩區、第三種遊憩區應無償捐贈公共設施用地申
請改為繳交代金之案件,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五、第三種遊憩區法定空地申請作為大型車輛停車位之案件,
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六、已核准之申請案辦理變更設計者,每案徵收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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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不得要求退費。
前項費用如有溢繳或誤繳規費,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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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