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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申請登錄創櫃板之公司創新創意推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發字第103004427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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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轄內之有限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申請登錄創櫃板,出具推薦函或公司具創新
    創意意見書(以下簡稱意見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出具推薦函或意見書得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名義為之。
    前項推薦,以經審查認定具有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者為限。
三、申請推薦函或意見書之公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公司所在地登記於臺中市。
   (二)公司負責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無欠稅情事。
    前項第三款所稱執行首長,係指公司之總裁、執行長、總經理或其他
    具有相同或更高職權之人員。
四、公司申請推薦函或意見書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備齊下列資料向本
    局申請:
   (一)營業計畫書(附件二)。
   (二)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最近一期(月)財務相關資
         料。
   (三)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無欠稅、跳票之證明文件。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及執行首長最近二年內所發生繫屬中或判
         決確定之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
         、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之說明及相關聲明(附件三)或佐證
         文件。
   (五)負責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聲明書(附件四)。
   (六)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附件五)。
   (七)其他本局指定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文件應檢具一式八份。文件應依序排列,並於每
    份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公司及負
    責人印鑑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前二項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五、本局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
    中心)認可之法人或機構辦理訪視或審查作業。
    前項委託以公開徵求方式辦理。
六、本推薦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文件初審作業:確認申請文件是否完整及其本公司是否設址於
         臺中市。
   (二)諮詢訪視:由本局、受委託單位或相關人員至申請公司實地訪
         視,以瞭解申請公司之實際經營狀況。
   (三)創新創意推薦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審查申請公司創
         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等事項。由各審查委員依據「產
         業專家對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附件六)
         ,充分評估及說明公司是否具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
         等具體理由,並做出推薦或不推薦之結論。
    申請公司三年內曾獲本府相關計畫輔導或研發補助且執行成果成效良
    好均達目標結案者,得免除諮詢訪視程序;如無需意見書者,申請公
    司僅需提供申請函文及相關證明資料(如結案證明、財務報表及相關
    具結書等),經本局審查同意後出具推薦函。
七、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派人員擔
    任,其餘專家學者委員六人共同組成。必要時,得邀請櫃買中心或相
    關單位列席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並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委員會委員審查過程獲悉申請公司之資訊,應予保密。
八、推薦案應經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申請公司應列席委員會審議會議報告其創新、創意構想並即席回覆委
    員之問題。
九、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公司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執行首長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四親等內
         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公司之負責人、發起人、董事、監察人、
         執行首長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為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者。
    委員有前項情事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者,申請公司得聲請迴避。
十、申請公司之創新創意審查,委員會應評估項目如下:
   (一)公司之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是否具創新或創意性。
   (二)公司經營團隊是否掌握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之關鍵技術
         或KNOW-HOW。
   (三)公司之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是否具市場性。
   (四)公司與競爭對手相較,是否具競爭優勢。
   (五)公司之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是否具未來發展潛力。
   (六)公司對其主要技術、產品、營運模式之未來發展時程規劃是否
         可行。
   (七)公司經營團隊是否具執行所提計畫之能力。
   (八)其他屬創新創意評估項目。
十一、受推薦公司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需接受櫃買中心公設聯合輔導機制之後續輔導。
     (二)三年內應配合本局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三)不得以本府或本局或其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
           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不當用途之行為。
     (四)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之口頭或審查建議,皆僅供申請公
           司做為改進之參考,不得引用、引申方式背書或宣傳。
     (五)申請公司營運模式應具創新產品、技術或服務概念,並符合
           相關法令規定,且未侵犯他人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或其他
           權利等情事。
      受推薦公司違反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情事造成本府、本局或第三人
      之損害,受推薦公司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二、本局之推薦函或意見書應以下列各款為附款,受推薦公司違反附款
      者,本府(或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推薦處分,並副知櫃買中心:
     (一)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
           實情事。
     (二)實際營業與申請時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三)經櫃買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
           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
           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不當用途之行為。引用、
           引申委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之口頭或審查建議,亦同。
      受推薦公司有前項附款情形及其他造成本府、本局或第三人損害情
      事,受推薦公司應自負責任。
      受推薦公司收受推薦函及意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向櫃買中心申請
      登錄創櫃板,推薦函及意見書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