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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各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以減少其往返
次數並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加強為民服務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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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服務對象以跨縣市遠途(戶籍所在地為新竹以北、雲林以南及花
蓮、臺東、宜蘭、離島地區)登記案件之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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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簡易案件。
(二) 買賣(不含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贈與、夫妻贈與、拍賣、設
定(上開案件指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下、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下或連
件件數三件以下者)。
(三) 其他因特殊情形經各所審認可先行審查之登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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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本要點申請之登記案件應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臨櫃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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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所受理遠途先審登記案件收件後,分配審查,並於登記申請書加蓋「
遠途先審」戳記,同時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格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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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遠途先審案件應優先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仍依土
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
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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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結果如需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如不能當場
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
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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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
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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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所受理遠途先審登記案件,有關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作業,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土地登記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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