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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依據檔案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內容涉及檔案點收、分類編案、整理、保管、檢調、應用
、清理及機密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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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點收
三、所稱檔案,係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
屬依法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者。所指之
歸檔管理程序,係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
件,業經送請核判辦畢並送歸檔之程序。
四、紙本來文經轉製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得不予歸檔,但下列案
件仍須併同歸檔:
(一)涉及個人權益者。
(二)涉及信證稽憑者。
(三)非屬機關間行文者。
(四)經本處認定必須歸檔者。
紙本來文應併同線上簽核案件辦理歸檔者,承辦人員應比照辦畢案件
之歸檔程序編寫頁碼、年度、分類號及保存年限等,並於公文整合系
統註記改採線上簽核之紙本來文併同歸檔頁數,辦理線上簽核案件歸
檔後,將紙本來文交予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五、送件歸檔:
(一)承辦人員應於案件辦畢當日內逐件依序彙齊歸檔。因特殊原因
而未能於當日歸檔者,至遲於五日內歸檔。若有延後歸檔之必
要時,應由承辦人員簽請科長(主任)核准後,辦理展延。未
於期限內辦理歸檔,經催告三次以上者,簽請本處處長核處。
(二)總收發文人員應於公文整合系統內點選送歸檔後列印歸檔清單
,將案件送交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檔案管理人員應確實檢核並
點收完畢,若有數量不符或缺失者,得將案件退回請其補齊歸
檔。
(三)總收發文人員於公文整合系統內登打公文頁數時,應記錄公文
及未成冊附件之總頁數;並於「附件資料登錄」欄內記錄附件
名稱、型式及數量等相關資訊。
(四)本處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若因案件須以影本歸檔時,應註
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簽請本處一層主管核准始得歸檔。
(五)已歸檔之案件,如須以影本抽換附件續辦之情形,應簽請本處
一層主管核准始得為之。
(六)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
碼:
1.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
2.以鉛筆編寫頁碼,先編本文,次編附件,由上而下為之,並
應於案件首頁下緣明顯處編寫總頁數。文件若採雙面書寫或
列印者,須有內文始得編碼。
3.頁面具有人員意思表示者即需編入頁數。
4.隨文歸檔之信封應編列頁碼。
5.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
訂者外,應併同本文連續為之。
(七)歸檔案件頁數過多難以裝訂時,應使用束帶加以綑綁,或放置
於固定箱盒或套袋。
六、附件歸檔事項:
(一)附件為書籍型式者,承辦人員應於書籍封面適當位置註明文
(編)號;如為抽存續辦或難以裝訂之附件,應於首頁或其外
包裝適當處註明文(編)號。
(二)附件為照片、微縮、影音、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媒體者,承
辦人員應放入附件封套,並於封套外註記名稱、文(編)號、
年度號、分類號、規格及內容概要。
(三)附件若由承辦人員另存辦理,應於簽核文件內註明。
(四)承辦人員所產生之紙本附件以雙面列印為原則。
七、歸檔案件查核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歸檔案件如有
要點所列之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補正,並依下列各
款辦理:
(一)歸檔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或無法讀取須補正時,應由承辦業
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蓋章,經科長(主任)核
可後,併原案歸檔備查。
(二)歸檔案件及其附件未以職名章騎縫,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
補蓋。
八、確認點收:
(一)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點收作業,應就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所載
內容與數量逐一詳細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
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但歸檔清單以電子方
式為之者,得免註記點收日期及簽章。
(二)歸檔案件有微縮、影音、電子等媒體型式者,必要時應請承
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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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類編案
九、檔案依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
名及案次號。
十、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核
案件分類號之正確性,發現承辦人賦予之檔案分類號有誤時
,俟向承辦人釐清及確認後,予以更正之。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
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
可併者,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三)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
目次號,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頁首適當空白處。
(四)附件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
註或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袋標記檔號、收發文
號及放置區流水號後,再依放置區流水號順序存置;另編目
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十一、檔案管理人員應將檔案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陳報本處一層
主管核閱,作為績效評鑑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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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整理
十二、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
依序排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十三、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
要者,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
公文用紙,並經科長(主任)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
持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
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
得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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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十四、本處檔案經整理後,應依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及檔案庫房設
施基準之規定以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意旨,本處永久保
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於不同檔案架。
(二)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意旨,本處檔案保
管依媒體型式不同分類分區管理,紙質類檔案應置於檔案
架,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應置於防潮箱。
(三)依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
至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
期查檢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十五、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意旨,檔案應於
外封盒或封皮白卷背脊處製作背脊標籤保存於檔案庫房,背脊
標籤應明顯載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十六、依據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意旨,檔
案庫房設置二處,分別存放一般檔案及機密檔案,並與其他辦
公室為不同空間上之區隔。
十七、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意旨,置放檔案
之外封盒及封皮白卷皆應符合去酸材質標準。
十八、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意旨,檔案櫃、架應
以標示牌區分年度或檔案類別。
十九、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規定意旨,檔案庫
房維護與整理由檔案管理人員統一管理,針對檔案庫房要件每
年應檢核一次,並於檔案庫房要件檢核紀錄表內敘明檢核狀況。
二十、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意旨,檔案庫
房採單一出入口管制,並設有庫房門禁紀錄,進入庫房須登記
控管。
二十一、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意旨,有關庫房內
嚴禁之行為,庫房單一出入口處須設有「檔案庫房嚴禁行為」
標示庫房內嚴禁之行為警示。
二十二、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意旨,每年應清查
保管檔案一次,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本處一層主管核閱。
二十三、檔案庫房每年應視環境狀況辦理消毒及害蟲防治。
二十四、依據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意旨,檔案庫房
出入口處設置溫、溼度感測器,定期記錄庫房內部環境狀況
,並設置空氣清淨機與除濕機,檔案管理人員應每日查檢維
護設備一次並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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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二十五、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意旨,借調單
位內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本處一層主管核准。
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意旨,因業務
需要,借調他單位案件時,應先經單位內科長(主任)核章
後,送會原案件承辦業務單位科長(主任)同意,並簽請本
處一層主管核准始得為之。
二十六、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意旨,借調時應避免
使用檔案原件;有借調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調案人應以線上
或紙本申請時敘明借調原件之理由,經檔案管理單位表示意
見後始得調取檔案原件,調案人借調原件不得更改文件內容。
二十七、以整卷或整案借調檔案原件時,應簽會檔案管理單位表示意
見並經本處一層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十八、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意旨,有權調閱之機
關,調用檔案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限;
法院具有行使強制扣押權得不備函之情形時,檔案管理人員
以提供複本為原則,若有調用原件之必要,應當場清點檔案
數量並請調用人簽章。
二十九、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
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
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檔案遭受破壞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即退
回予調案人補全。
(二)檔案內容破壞或變更者,應先洽請原承辦人員或承辦單
位相關人員補正內容及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併
同該檔案歸檔。
(三)檔案破損者,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檔案外觀修補後,方
予歸檔。
(四)檔案遺失、無法補全或毁損致無法修護者,由檔案管理
人員於目次表註記檔案狀況,並簽請核處調案人。
三十、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意旨,本處人
員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他機關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期
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依原借調或
調用程序申請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人員後,始得展延。
前項展期以三次為限,屆滿三次仍須借調檔案者,應先歸還檔
案並重新辦理借調或調用程序。
三十一、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意旨,檔案管理人
員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稽催三次仍未
歸還者,應簽請本處處長核處。
三十二、本處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加會檔案管理人員,以查
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其借調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但屬他機關向本處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未屆借調期限者
,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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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用
三十三、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意旨,申請閱覽
、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得以線上或
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三十四、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秘書室收文掛號後,依檔案
性質分由各業務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審核: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
容,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
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併同申請書簽陳本處權責長官
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意旨,申請人
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業務承辦單位應告知申請
人於七日內補正。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辦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補正資料者,
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四)業務單位同意檔案部份開放應用者,應採「分離原則」
,去除不 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紙
質類檔案在不影響內容判讀原則下,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檔案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抽離後提供應用。
2.檔案不可拆卷者,將不宜公開之部分適當隱藏或遮蓋
後影印提供應用。
業務單位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情形註記於檔案應用
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五)經業務單位同意閱覽檔案者,得以線上、郵寄或傳真方
式通知申請人並載明下列事項: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六)經業務單位駁回申請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
書」內敘明救濟途徑併同檔案應用審核表函知申請人。
三十五、申請人至本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下列文件經業務單位人員
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一)審核通知書。
(二)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
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如為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
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證明文件。
(三)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檢附代理
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
請人身分證明為影本,須由申請人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
相符。
三十六、申請檔案閱覽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認有閱覽檔案原件之必
要者,須敘明理由並經業務單位審核後送本處一層主管核准
後始得為之。
三十七、檔案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處檔案
應用閱覽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
將檔案交予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
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人員點收。
三十八、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
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
時,另行公告周知。
三十九、申請人未按既定時間至本處閱覽檔案者,業務承辦單位應與
申請人另約定時間再行提供。
四十、應用本處檔案應以使用本處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
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四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得適時要求申請人不得攜帶筆、食物、飲料、
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四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
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四十三、本處秘書室於收取閱覽費用時應開立收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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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清理(銷毀、移轉)
四十四、檔案管理單位每年須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清查,清查範圍依
年度清查計畫訂定之。
四十五、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八條規定意旨,已屆保
存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
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並簽章,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
要者,應加註延長年限及理由,未說明理由者一律視為同意
銷毀。
前項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著錄為原則。
四十六、本處各業務單位應逐案核審檔案銷毀目錄,並就下列查檢事
項,進行檔案存毀判定:
(一)檔案是否已屆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RS)、
業務相關法規或內部作業規範規定之保存年限。
(二)機密檔案是否已解密;會計憑証、報告、帳簿類檔案
是否已依會計法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
意銷毀。
(三)檔案是否有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須知所列之留
存案例。
(四)檔案內容所涉業務是否已結案、具內外在使用需要、
涉民眾重大權益、債權債務關係或仍具參考價值。
四十七、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九條規定意旨,本處檔
案銷毀目錄得先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轉史政機關檢選。
四十八、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旨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應先集中放置於本處檔案庫房內待銷毀
存放區。
四十九、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意旨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全程監
控。
五十、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意旨,已銷毀
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註記核准銷毀之
文號及銷毀日期,已編目建檔者,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
欄位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銷毀日期。經史政機關檢選並移交
之檔案亦應完成相關註記,已編目建檔者,應於檔案管理資訊
系統註記「提供史政機關」及其名稱。以案件層級辦理銷毀者
,另依相關程序辦理。
全卷銷毀者,應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封面及檔案分類總目錄表
,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五十一、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已銷毀檔
案之目錄應併為核准銷毀文件之附件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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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機密檔案管理
五十二、本處所稱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公務機密之密件。
五十三、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意旨,業
務單位承辦人員應使用本處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填寫
封套上所列資訊項目,封口彌封及封套接縫處由承辦人簽章
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
密不錄由」,應記載不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五十四、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意旨,機密檔案應與一般
檔案分別存放,並另備專用密件櫃內保管之,每月至少應檢
查一次。
五十五、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意旨,機密檔案庫房採單
一出入口管制,檔案管理人員得管制人員、物品進出,並於
紀錄表記錄之。
五十六、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意旨,機密檔案由本處首
長指定專人或由檔案管理人員管理。
五十七、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意旨,借調單位內密件應
經本處一層主管核准,他單位密件應先經原承辦業務單位科
長(主任)同意,並經本處一層主管核准。
機密檔案之檢調程序依前項規定外,依本要點第二十八點、
第三十點及第三十一點有關調用及檢調期限之規定。
五十八、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意旨,業務承辦單位
應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清理時,檔案管理人員應主動通知業務單位辦理機密檔
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經解密之檔案,由案件業務承辦人員於「公文整合系統」填
寫案由。歸檔時,其密件公文信封套應編入頁數並加蓋騎縫
章。檔案管理人員應修正該檔案目錄著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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