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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4003817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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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促及控管本府重大採購案件招標期
    程,降低採購案件流廢標比率,提升預算及採購業務執行效率,特成
    立臺中市政府採購案件流廢標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各機關流、廢標績效優劣事宜。
   (二)輔導本府各機關流、廢標案件檢討事宜。
   (三)督考本府重大採購案件流、廢標檢討事宜。
   (四)其他與本府採購案件流、廢標有關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擔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建設局、都市發展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政風處及秘書處等機關副首長派(聘)兼之。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並隨其本職進退。
    機關副首長出缺時應由機關首長遴派適當人選兼任,並俟新副首長到
    任後,重新遴派委員。

四、本小組會議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委員以親自出席會議為原
    則,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本小組得為辦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流、廢標案件之檢討,隨時召開
    審查檢討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
    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本小組幕僚及行政工作由本府秘書處負責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報告,決議事項中涉及
    本府各機關業務相關事項,各機關應指派專人辦理。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秘書處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