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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快捷巴士財產分類及出租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運字第103005725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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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計價投資及租借動產、不動產供臺
    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等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利於快捷巴士建設成本計算,快捷巴士財產價值僅列計工程、機電
    或車輛採購案契約決算的直接工程費,包含安全衛生費、環境保護費
    、品質管理費、稅什費、保險費、細部設計費、交通設施補償費、拆
     遷補償費、工程費及調查規劃費,但不包含工務行政費等。

三、財產名稱設定與分類:
(一)名稱設定與分類方法: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分類總說明第六點為標
    準,確定財產名稱填於財產增加單上。
(二)若財物標準分類中無該項財產名稱時,可以相類似之名稱代替或統一
    向行政院主計處申請增訂。

四、財產單位設定原則:
(一)土建部分
    1.土建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財物分類,無適用規定者,土地及其定著物
      為不動產,包含車站、轉運站、行控中心等。其中車站以一座劃分
      為財產單位。
    2.房屋建築
      (1) 房屋建築以幢為財產單位並登記為一張所有權狀。
          若車站內月臺面積如包含於建築物所有權狀中則不予分開列計。
      (2) 以每一幢房屋僅有一種用途為分類基礎,若有一棟房屋有數種
          不同用途時,得以其主要用途定其名稱。
(二)機電部分
    1.凡專供特定用途之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劃分者為一財產單
      位。
    2.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產,以具有完整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財
      產單位。
    3.間接費用總額依直接工作費每一財產單位決算金額比率,個別計算
      後計入財產單位列計。
(三)部分增加
    工程完工後之各項工程,若僅屬財產之一部份,尚無法成為一單獨財
    產列計時,仍應先由臺中市捷運工程處填具財產增加單作部分增加,
    並經該處會計室核章後存於該處財產經辦單位,俟整體財產完工,將
    價值合併另填具正式財產增加單。

五、財產使用年限及價值列計原則:
(一)為使各標工程於驗收完成決算時,能立即辦理財產增加,且可完全反
    應快捷巴士建設成本。財產價值應以各標工程決算之決算金額為列計
    基礎,間接費用依據每一財產單位占所有財產單位總和比率列計成本
    價值。工程完工時如直、間接成本無法正確列計,仍應以估算數暫列
    ,餘俟全線完成總決算時,再行調整。
(二)前項成本價值分算至每一財產單位,係以每一標工程結算書之結算金
    額為準,並按照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劃分財產單位及價值。
(三)凡營運以後才驗收之工程及無法於驗收後立即完成決算者,先以暫列
    方式列計財產,俟工程決算書確定後,再依工程決算書調整其財產價
    值。
(四)快捷巴士系統新路線各標工程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產帳,並以驗收合
    格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計算財產使用年限。系統設備重置後財產亦
    同;若該系統設備須經實際使用後並完成後續可靠度驗證之契約規定
    者,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產帳,並以開始營運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
    計算財產使用年限。系統設備重置後財產亦同;若該系統設備須經實
    際使用後並完成後續可靠度驗證之契約規定者,於驗收完成後登錄財
    產帳,並以開始營運日作為購置日期,據以計算財產使用年限。

六、動產計價投資與出租作業:
    (一)計價投資:依臺中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
    (二)車輛出租作業:
        本府交通局將以計價移轉方式交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營
        運使用。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辦理計價投資撥充基金期間,以12
        年估計使用年限計算租金租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法定預算程序辦理計價投資撥充基金完成,係以財產市價計價移
        轉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原購車成本及財產市價所生之
        差額,將以總收入租金彌平方式辦理。 
    (三)機電系統出租作業:
        本府交通局將以計價移轉方式交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營
        運使用。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辦理計價投資撥充基金期間,以10
        年估計使用年限計算租金租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法定預算程序辦理計價投資撥充基金完成,係以財產市價計價移
        轉予臺中快捷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驗收結算價及財產市價所生之
        差額,將以總收入租金彌平方式辦理。

 

七、不動產出租作業:
(一)車站土地及車站房屋租用年限以不超過十年為限,如有意續租,應於
    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使用計畫書申請換約續租。
(二)用途限制: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使用,或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
    部或一部分轉讓或轉租他人使用。逾期未申請換約者,即為無意續租
    ,本府得收回房地,另行依法處理,未經辦妥換約續租仍為使用者,
    即為無權占用,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土地出租費率:不分使用分區,均按收租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額年息
    百分之五計收。
(四)車站或房屋出租費率:車站或房屋課稅現值須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房屋
    稅籍證明書。本府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課稅現值年息百分之
    十計收。

八、財產列帳管理:由採購單位於驗收後三個月內以財產增加單登帳列管
    ,倘屬本府委請其他單位代辦採購者,由採購單位於驗收合格後三個
    月內填妥財產增加單後造冊移交本府列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