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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差勤自主管理補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人字第103011138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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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維護差勤自主管理秩序
    及建立機關服務識別機制,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為落實同仁服勤紀律,人事單位每月應不定期至各科室抽查出勤狀況
    ,經查勤發現同仁未準時出勤或上班時間無故擅離工作崗位者,除登
    記曠職外,該員立即恢復按捺指紋上下班。

三、同一單位二分之ㄧ以上同仁恢復按捺指紋上下班者,該單位全部人員
    即恢復按捺指紋上下班。都發局二分之ㄧ以上單位恢復按捺指紋上下
    班者,全局人員即恢復按捺指紋上下班。

四、差假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項差假須以線上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批核,不得以
        各單位內部登記簿等書面申請為依據。
    (二)各單位主管派遣出差人員,應嚴格審核申請出差案件,並以必須
        實地前往者為限,凡得以電話或文書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三)因臨時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準時到班者,應事先以電話向該單位
        主管口頭請假且於事後三日內補辦差假手續,並由該主管覈實查
        明及負連帶責任。

五、各科室主管應督導所屬按時服勤,遇屬員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在勤時
    ,應即登記並移人事單位依規定處理,否則應負連帶責任。

六、經都發局列為按捺指紋上下班管制人員,得視出勤情況,適時予以解
    除列管。

七、都發局為建立服務識別機制,同仁於上班時間應配掛識別證,以利洽
    公民眾識別。各單位同仁如經人事單位抽查達三次未佩掛者,
    除公告名單外,另核予申誡一次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