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資訊安全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役政資料管理
1、資料查詢及存放場所,嚴禁非相關人員進入、停留。
2、資料查詢、輸出及傳送,均需採取適當之保密措施。
3、使用單位應自行列冊管理,由綜合規劃科會同政風室每半年
實施內部稽核作業。
4、配合機關外部稽核,由綜合規劃科提供查核所需資料。
(二)分層權限管理:
1、綜合規劃科專責人員:負責戶役政資料使用申請之初步審核。
2、單位使用人員:依業務需要,填寫相關申請表,簽會綜合規
劃科,經民政局審查同意後始得使用。
(三)使用者管理:
1、帳號與密碼應善盡保管,不得任意借予他人使用或張貼於易
洩密位置。
2、密碼長度為八碼,應包含英文、數字及特殊符號,並定期更
新,如發現有洩密之虞,應立即更換。
(四)連線電腦設備管理:
1、連線電腦設備須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使用者離開後,須退出
使用環境,於每日下班前確實關機,以防資料外洩。
2、連線電腦設備IP位址不得任意變更,如需要異動,應簽綜合
規劃科調整設定。
(五)戶役政資料運用管理:
1、查詢紀錄須保留五年以上。
2、不得任意拷貝。
3、應避免非業務權責人員閱覽、擷取或破壞。
4、不得經由電話及傳真方式傳送。
5、不得透過網路方式交付戶役政資料電子檔。
6、戶役政資料電子檔之傳送與處理須採行適當之保護措施,涉及
個人資料之識別者應加密保護。
7、戶役政資料使用後需以碎紙機銷毀紙本報表,並刪除相關電子
檔案,相關使用人員並負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