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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制度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706232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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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內政部辦理「全面推廣國際健康
    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新制實驗計畫」,特設置國際健康功能與身
    心障礙分類系統(以下簡稱ICF)制度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本府橫向單位間之行政事務
         與專業人力動員,並建立相關機制與共識以推動ICF制度。
   (二)定期檢視ICF新制實驗計畫之各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果。
   (三)反應並解決ICF制度推行所面臨之問題與困難。
   (四)其他有關ICF制度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由本府社會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之:
    (一)教育局副局長。
    (二)建設局主任秘書。
    (三)交通局副局長。
    (四)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五)觀光旅遊局主任秘書。
    (六)勞工局副局長。
    (七)文化局副局長。
    (八)新聞局主任秘書。
    (九)衛生局副局長。
    (十)學者專家二人。
    (十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尚有半年以上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每六個月或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
    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代表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
    理出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執行進度應提報本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知悉。

七、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社會局辦理。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行政費用由本府相關預算及申請內政部專案支應。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