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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內政部辦理「全面推廣國際健康
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新制實驗計畫」,特設置國際健康功能與身
心障礙分類系統(以下簡稱ICF)制度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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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本府橫向單位間之行政事務
與專業人力動員,並建立相關機制與共識以推動ICF制度。
(二)定期檢視ICF新制實驗計畫之各工作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果。
(三)反應並解決ICF制度推行所面臨之問題與困難。
(四)其他有關ICF制度推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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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委員兼執行秘書由本府社會局局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之:
(一)教育局副局長。
(二)建設局主任秘書。
(三)交通局副局長。
(四)都市發展局副局長。
(五)觀光旅遊局主任秘書。
(六)勞工局副局長。
(七)文化局副局長。
(八)新聞局主任秘書。
(九)衛生局副局長。
(十)學者專家二人。
(十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其所餘任期尚有半年以上者應予補聘,補聘委員
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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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每六個月或視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
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
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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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機關代表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他人代
理出席。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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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執行進度應提報本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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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運作所需行政費用由本府相關預算及申請內政部專案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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