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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第1030085187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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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低碳環境教育

第六條    本府教育局及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應辦理低碳環境教
      育之規劃、宣導、推動、輔導、獎勵及評鑑等相關事項。

第七條    本府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構)學校)
      應訂定低碳環境教育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
      一、低碳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二、編製低碳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低碳生活守則。
      三、低碳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四、低碳環境教育社區交流與合作。
      五、低碳環境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
      六、低碳推廣人員之培訓。
          低碳環境教育實施計畫至少應包括前項三款以上。

第八條    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應運用課程教學與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
      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進行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之低
      碳環境教育。

第九條    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應於每年所辦理環境教育中列入二小時低
      碳環境教育。
          前項學習時數,應由各機關人事單位辦理學習時數之登錄及呈
      報。
          本府各機關所轄志工之教育課程中應納入低碳環境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