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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發放及管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地字第103005324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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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為建立本市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發放制度,使各
    里守望相助隊有效運用及管理裝備資源,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里守望相助隊,係指依據臺中市里守望相助隊管理辦法申
    請並經核准成立之常年里守望相助隊。

三、里守望相助隊隊員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發
    放巡邏大衣,每人並以一件為限:
   (一)擔任同一里守望相助隊隊員,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二)經主任委員評估確有發放必要。
    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大衣之發放及管理等事宜,由各里守望相助推行委
    員會主任委員統籌辦理。

四、退隊人員除下列情形者外,其餘隊員於退隊時均應將巡邏大衣歸還所
    屬之里守望相助隊統一管理運用:
    (一) 屆齡退休。
    (二) 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
    (三) 衣物因破損或汙損,而難以回復。
    (四) 其他因推展隊務表現優異,有具體貢獻。

五、巡邏大衣之購置,應優先由各里守望相助隊巡邏工作費或裝備費項下
    支應,必要時由主管機關依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統籌辦理。
    前項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統籌辦理時,各主任委員如依第三點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發放巡邏大衣,應先報請所轄區公所就評估理由確實
    審核同意後,始得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