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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三字第113021719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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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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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釐清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應辦統計之權責與分工,避免統計業務重複或遺漏,依據統計法及各
    級政府及中央各機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之規定,訂定本方案,俾健全
    政府統計之發展。
二、本府各機關之統計範圍劃分,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訂定。
三、統計範圍之劃分原則
(一)本府應辦理之統計,應依其法定職掌及業管權責由直接關係之各
      機關辦理之;若涉及兩個以上之業務關係機關之統計,則就主管
      業務範圍分別辦理。
(二)無法明確劃分直接關係機關之統計項目,依中央所訂方案中辦理
      該統計項目之中央機關主管業務性質,並邀集有關機關共同商定。
(三)凡屬基本國勢調查統計由主計處及相關業管機關共同辦理。
四、分類方式
(一)分類架構
    1.本方案之分類系統係以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級
      進行分類。
    2.大類、中類參考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ECE)、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OECD)等機構共同訂定之統計活動分類
      (Classification of Statistical Activities, CSA)。
    3.小類及細類係參考各機關法定職掌、業務重要性、統計工作現況
      、現行法規及行業標準分類。
    4.統計項目採概括方式陳示。
(二)各機關應辦之共同性統計項目,將其列示於最末三○九中類其他
      統計之三○九一小類各機關共同性統計。
五、編碼原則
(一)大、中、小、細類及統計項目等五個層級採用數字編碼,大、中
      、小及細類均以接續上一層位數之編碼方式陳示,其中大類為一
      位碼、中類為三位碼、小類為四位碼及細類為五位碼;另統計項
      目採二位數編碼。
(二)各中(小)類下僅含單一小(細)類者,小(細)類末位數編碼
      以○表示,類別名稱與所屬中(小)類相同。
(三)各細類若僅含單一個統計項目,該統計項目之二位數編碼以○○
      表示。
(四)各中、小及細類之其他項末位數編碼均以九表示。
(五)依業務需求自行增訂之統計項目,其編碼自五一起依序編列。
(六)統計項目之其他項編碼以九○表示。
六、應辦統計範圍
   
以本府應辦理之各項統計為主,本方案計分為三大類、二十九中類
     、一百一十八小類、二百七十九細類及九百一十一個統計項目(詳
     附表一)。
七、本方案係以最小層級之統計項目為業務劃分依據,辦理機關已依業務
    職掌予以明列,因此,各類統計項目不列彙編機關。
八、本方案各分類、統計項目及其辦理機關詳附表二、臺中市政府及所屬
    機關各類統計項目辦理機關表。
九、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分類系統係各級政府機關公務統計報表(以下簡稱
    報表)之編碼依據,爰配合中央各部會規劃之報表表號修訂作業期程
    ,按資料類別辦理報表表號之修訂作業。
十、主計處未來應配合中央各機關及本府各機關業務調整之需要,適時檢
    討本方案之分類架構及統計項目,經與各業管機關共同商定後,依本
    府法制作業程序辦理,並將修訂結果以電子書方式,上網提供各界參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