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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國家賠償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交行字第109001441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交通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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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處理交通局及所屬機關國家
    賠償請求事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交通局應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其設
    置要點由交通局另定之。

三、交通局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於調查事實後認無賠償責任者,應撰
    寫拒絕賠償理由書函送請求權人,同時應於說明欄內載明:「臺端如
    不服拒絕賠償之決定,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普通法
    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
    效期間之規定。」並檢附相關資料影本副知法制局。

四、交通局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簽請機關首長同
    意,逕行拒絕賠償:
    (一)請求賠償不合法定程式或就請求事項未提出具體事證,不能補正
        或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經本府、所屬各機關及交通局拒絕賠償或協議賠償後,
        重行請求賠償者。
    (三)其他顯無國家賠償責任者。

五、交通局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於調查事實後認無賠償責任而拒絕賠
    償者,嗣後請求權人若提起行政或民事訴訟時,應視該國家賠償事件
    之業務性質由各該業務科(室)或所屬機關負責辦理相關訴訟事宜。

六、交通局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經召開國家賠償會議決議認有賠償責
    任者,得於該次會議當日與請求權人協議賠償金額。

七、交通局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於調查事實後認有賠償責任,且經召
    開國家賠償會議決議必須向第三人或公務員求償者,應視業務性質由
    各該業務科(室)或所屬機關辦理求償事宜。

八、交通局受理國家賠償請求事件,於調查事實後認顯有賠償責任,經預
    估合理賠償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經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免
    召開國家賠償會議,由承辦單位發函通知相關業務科(室)或所屬機關
    與請求人協議賠償金額,於達成協議後經簽請機關首長同意後將相關
    資料函送法制局撥款。

九、交通局所屬各機關應參照本要點規定,並以二級機關名義自行處理國
    家賠償事件及其後續相關賠償程序。

十、國家賠償事件由交通局所屬機關主辦者,必要時得請交通局協助,其
    協助事項如下:
   (一)輔導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二)相關法律適用之諮詢。
   (三)輔導國家賠償相關書件之製作。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