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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災民中長期避難收容國軍營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助字第103002353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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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辦理本市轄區內災民收容於國軍安置
    營區之中長期安置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長期避難收容之期間如下:
(一) 中期:以一個月以上,未逾半年為原則。
(三) 長期:確定無法返家者。

三、中長期避難收容處所係由本府協調國軍提供營區場地,由本府社會
    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統整協調本府各局處(以下簡稱各局處)、營區
    所在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進行開設收容作業。
    社會局得委託社福團體辦理避難收容處所之管理事宜。

四、中長期避難收容作業之相關工作區分如下:
(一)成立鄉親自治會:為收容於國軍營區內災民自主成立,得由區公所
    協助輔導籌組。若有成立人民團體意願者,得由社會局依據人民團
    體法協助輔導成立。
(二)營舍修繕:
    1、由鄉親自治會提出需求,區公所協助將申請資料轉送社會局彙整
       ,交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審核辦理後續事宜,並知會安置營區
       之國軍駐用單位(以下簡稱國軍駐用單位)。
    2、在不影響營區(舍)安全,不破壞結構安全及保證日後歸還恢復原
       狀前提下,得經國軍同意後於營舍施作必要之輕隔間與油漆彩繪
       。
(三)生活設備:
    1、由鄉親自治會提出需求,區公所協助將申請資料轉送社會局彙整
       ,交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審核辦理後續事宜,並知會國軍駐用
       單位。
    2、國軍所提供陣營具(如床鋪、內務櫃等),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
       應依清冊內容完成點交,並於使用後歸還。
(四)營舍租借契約:由社會局向國軍軍備局各地區工程營產處辦理租用
    事宜。
(五)醫療服務:
    1、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協調鄰近地區醫療機構、衛生所等
       機構成立醫療站,醫療站指揮官視情況與軍方醫療團隊進行通聯
       ,以落實鄉親醫療照護事宜。
    2、國軍醫院暨榮醫系統派遣醫護人力配合營區醫務所成立醫療團隊
       ,視醫療實需及疫情需要,得24小時進駐,落實鄉親醫療照護事
       宜。
(六)心理衛生:由衛生局辦理,社會局及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提供協
    助。
(七)防疫保健:由衛生局辦理,鄉親自治會提供協助,另由衛生局提出
    疫情管控策略及作法予國軍駐用單位運用。
(八)民用電話:由社會局統籌,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辦理,並得向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助。
(九)資訊網路:由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辦理,社會局協辦,並得向中
    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協助。
(十)治安:
    1、由本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辦理,於安置營區設置巡邏箱
       依規定巡查。
    2、警察局得與國軍駐用單位戰情室建立通聯網路表,適時通報相
       關單位妥處。
    3、警察局於安置營區辦理刑事偵查案件時,應知會國軍駐用單位
       ;如肇生營區實體破壞等相關危安事件,應即採斷然措施,保
      持現場完整,並通知地區憲、警協處。
(十一)鄉親交通問題:由社會局統籌,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辦理,
      本府交通局協辦。
(十二)鄉親聯合服務中心:由社會局辦理,並知會國軍駐用單位。
(十三)生活照顧:由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辦理,社會局及鄉親自治
      會提供協助。
(十四)飲食問題:
     1、飲食供應(含預算編列)由社會局協調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
        或社福團體辦理。
     2、飲食衛生由衛生局協助辦理。
     3、社會局應協請營區指揮官掌握鄉親伙食供應情形,遇有供應
        短缺或中斷,應主動協調社會局處理。
(十五)安置人數彙整:
     1、由社會局辦理,每日定時向相關單位回報,鄉親自治會與避
        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協助辦理。
     2、社會局應將進駐人員名冊及異動情形,及時提供國軍製作識
        別證,俾利管制。
(十六)新聞處理:社會局為新聞媒體接洽窗口,並洽詢鄉親自治會意
      見,國軍駐用單位配合人員進出管制。
(十七)垃圾清運:由本府環保局辦理,請鄉親自治會宣導垃圾不落地
      政策,並配合辦理垃圾分類。
(十八)水電、瓦斯:由社會局辦理,並得協請國軍駐用單位配合於安
      置營區加裝分錶。
(十九)物資:由社會局與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辦理,鄉親自治會提
      供協助。
(二十)場地管理:
     1、安置營區範圍內由社會局辦理,國軍駐用單位及避難收容處
        所管理單位協助;國軍駐用單位欲使用安置區內設施時,由
        社會局協調相關事宜。
     2、若欲使用安置區範圍外設施,則由社會局向國軍駐用單位提
        出申請,依規定完成借用程序。
(二十一)聯繫窗口:各局處、避難收容處所管理單位等應與國軍駐用
        單位建立通聯窗口,律定相關對應負責人,保持協調暢通。

五、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