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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環會字第110003977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環境保護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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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以達
    提升施政效能、遵循法令規定、保障資產安全、提供可靠資訊之目標
    ,特設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其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
      ,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
  (五)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及教育訓練。
  (六)就內部稽核單位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制制
      度者,應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等相關
      規定修正。
  (七)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本局主
    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16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
    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綜合計畫科科長
(二)空氣品質及噪音管制科科長
(三)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科長
(四)廢棄物管理科科長
(五)環境衛生及毒化物管理科科長
(六)清潔隊管理及勞工安全科科長
(七)環境工程科科長
(八)環境設施大隊大隊長
(九)環境稽查大隊大隊長
(十)環境檢驗科科長
(十一)秘書室主任
(十二)人事室主任
(十三)會計室主任
(十四)政風室主任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代理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科室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秘書室及會計室共同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