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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圖書資料報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墩字第10500080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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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有效管理臺中市大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大墩中
    心) 圖書資料報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報銷資料包括各種圖書及非書資料之報銷及報廢,珍善本、絕版貴重
    文獻除外。

三、本要點適用於閱覽室、期刊室、參考室、兒童室、圖書巡迴車以及兒
    童館。

四、淘汰報銷範圍如下:
    (一)殘破缺頁而無法修補或估修補裝訂費用高於書價者。
    (二)無法追回之外借圖書或經盤點確定遺失者。
    (三)內容陳舊經使用五年以上,而另有較新版次者;如各種科學書籍
        、標準、法規等。
    (四)無人借閱且無永久保存價值者。
    (五)圖書資料遺失及污損賠償之報銷。
    (六)違反著作權法者。
    (七)影像、聲音模糊之視聽資料。
    (八)多餘之複本或有彙編者。
    (九)因典藏空間有限,必要撤銷較少參考價值或已失時效者。

五、編造清冊:各館室應於每年將欲報銷、報廢之圖書資料編造清冊,
    送承辦人彙整。

六、核准報銷或報廢:報銷單位承辦人應將各單位提交之清冊彙整,簽會
    秘書室、會計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