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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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依據檔案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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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範內容涉及檔案點收、分類編案、整理、保管、檢調、應用
、清理及機密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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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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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及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所稱檔案,係指
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屬依法定職能運
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者。所指之歸檔管理程序,
係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業經送請核
判辦畢並送歸檔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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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紙本來文經轉製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得不予歸檔,但下列案
件仍須併同歸檔:
(一)涉及個人權益者。
(二)信證稽憑者。
(三)非屬機關間行文者。
(四)經本處認定必須歸檔者。
紙本來文應併同線上簽核案件辦理歸檔者,承辦人員應比照辦畢案件之歸
檔程序編寫頁碼、分類號及保存年限等,並於公文整合系統註記改採線上
簽核之紙本來文併同歸檔頁數,辦理線上簽核案件歸檔後,將紙本公文交
予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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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件歸檔
(一)承辦人員應於案件辦畢當日內逐件依序彙齊歸檔。因特殊原因而未
能於當日歸檔者,至遲於五日內歸檔。若有延後歸檔之必要時,應由承
辦人員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辦理展延。未於期限內辦理歸檔,經催告
三次以上者,簽請核處申誡一次。
(二)總收發文人員應於公文整合系統內點選「送存查 / 歸檔」後並列
印歸檔清單,將案件送交本處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檔案管理人員經點收
完畢,若有數量不符者,得將案件退 回請其補齊歸檔。
(三)總收發人員於公文整合系統內登打公文頁數時,應紀錄公文及未成
冊附件之總頁數;並於「附件資料登錄」欄內紀錄附件名稱、型式及數
量等相關資訊。
(四)本處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如未能以原件歸檔而需以影本歸檔時
,應註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簽請該單位權責主管核准始得歸檔。
(五)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碼:
1.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理平後,以鉛筆依序
編寫頁碼,並於頁面下緣明顯處編寫;文件若採雙面書寫或列印者,須有
內文始得編碼。
2.頁面具有人員意思表示者即需編入頁數。
3.隨文歸檔之信封應編列頁碼。
4.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外,應
併同本文連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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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件歸檔事項
(一)附件為書籍型式者,應於書籍封面適當位置註明文號;如難以裝訂
之附件,應於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處註明文號。
(二)附件若由承辦人員抽辦,應於簽核文件內註明。
(三) 附件以光碟片型式歸檔時,應放入封套,並於封套外載明名稱、文
(編)號、規格、製作者、製作日期、分類號、保存年限及內容概要。
(四)承辦人員所產生之紙本附件以雙面列印為原則。
(五)歸檔案件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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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歸檔案件查核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歸檔案件如有要
點所列情形之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或總收發人員補正,並
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歸檔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或無法讀取須補正時,應由承辦業務相關
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蓋章,經單位主管核可後,併原案歸檔備查。
(二)歸檔案件及其附件未以職名章騎縫,應由承辦業務相關人員補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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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確認點收:
(一)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點收作業,應就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所載內容與數
量逐一詳細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
蓋點收章備查。
(二)歸檔案件有微縮、影音、電子等媒體型式者,必要時應請承辦人員確
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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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人員調、離職時,人事管理員應知會檔案管理人員,以查檢其檔案
應歸檔情形,檔案管理人員對於辦畢而未歸檔案件應辦理稽催,仍未依規定
辦理歸檔者,承辦業務單位應簽請處長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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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類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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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檔案依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案名及
案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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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核案件分類
號之正確性,發現承辦人賦予之檔案分類號有誤時,俟向承辦人釐清
及確認後,予以更正之。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檢,如有業務
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
,確立新案名。
(三)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賦予目次號,
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頁首適當空白處。
(四)附件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文加註「附件
另存」,並在附件上標記檔號、收發文號及放置區流水號後,再依放
置區流水號順序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著錄附件之內容名稱
;必要時以括弧加註附件製作者,及著錄媒體型式、數量、單位、附
件存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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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秘書室應將檔案數量,按季作成統計表,陳報一層主管核閱,作為績
效評鑑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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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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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依序排
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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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必要者,得予保
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於公文用紙,並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保持整齊;過寬
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得
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得以公文用紙
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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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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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處檔案經整理後,應依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及檔案庫房設施基準
之規定以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本處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
得分置存放於不同檔案架。
(二)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本處檔案保管依媒體型式不同
分類分區管理,紙質類檔案應置於檔案架,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
媒體類應置於防潮箱。
(三)依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上至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定期查檢有無標
示脫落或需更改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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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檔案應於外封盒或封
皮背脊處製作背脊標籤保存於檔案庫房,背脊標籤應明顯載明檔號、
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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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依據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檔案庫房設置
二處,分別存放一般檔案及機密檔案,並與其他辦公室為不同空間上
之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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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置放檔案之封盒容具
應符合去酸材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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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檔案櫃、架應以標示牌區
分年度或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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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規定,檔案庫房維護與整
理由檔案管理人員統一管理,針對檔案庫房要件每年應檢核一次,並
於檔案庫房要件檢核紀錄表內敘明檢核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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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四點第二項規定,檔案庫房採單一
出入口管制,非檔案管理及該職代人員許可不得進出庫房,並須於
紀錄表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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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有關庫房內嚴禁之行為,
庫房單一出入口處須設有「檔案庫房安全管理守則」標示庫房內嚴
禁之行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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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每年應清查保管檔案
一次,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本處一層主管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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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依據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檔案庫房出入口處
設置溫、溼度感測器,定期記錄庫房內部環境狀況,檔案管理人
員並應每週查檢維護設備一次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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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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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檔案管理人員針對借調或調用之陳年原件檔案未蓋騎縫章時,應
於頁面側背加蓋本處檔案專用騎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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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本處人員借調單
位內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本處人員因業務
需要,借調他單位案件時,應先經單位內主管核章後,送會原案
件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或簽請本處一層主管核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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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借調一般檔案時應避免
使用檔案原件;有借調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調案人應於線上申請
時敘明必須借調原件之理由,經秘書室核准後始得調取檔案原件
,調案人借調原件不得更改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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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以整卷或整案借調檔案原件時,應簽會秘書室表示意見並經本處
一層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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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
檔案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限,並踐行本要點
第二十七點至第二十九點之規定;法院具有行使強制扣押權得不
備函之情形時,檔案管理人員以提供複本為原則,若有調用原件
之必要,應當場清點檔案數量並請調用人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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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調案人歸還檔案原
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檢查檔案狀況,若有遺失、轉借、
轉抄,或有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
點等違反規定之情形,檔案管理人員應退還調案人,復原後再
歸還。若有無法修復之情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目次表上註
記檔案狀況,並簽請核處調案人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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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本處人員借
調一般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機密檔案應於七日內歸還,他機關
調用本處檔案則應於調用期限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
提出展期申請,依原借調或調用程序送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
秘書室後,始得展延。
前項展期以三次為限,屆滿三次仍須借調檔案者,應先歸還檔
案並重新辦理借調或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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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檔案管理人員對於
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線上稽催三次仍未歸還
者,應簽請核處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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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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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閱覽、抄錄
或複製本處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得以書面方式敘明理
由向秘書室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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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經秘書室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
質分由各業務單位以下列方式辦理審核:
(一)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
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秘書室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書
併同審核表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人不合規定程式
或資料不全者,業務承辦單位應告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三)申請案件之准駁,應依檔案法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自受理之日
起三十日內為之,如須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完成補正之日起算
。
(四)業務單位同意檔案部份開放應用者,應製作檔案影本於必要處進
行遮掩或抽離並於審核表內註明。
(五)經業務單位同意閱覽檔案者,得以線上、郵寄或傳真方式通知申
請人;其經駁回申請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審核通知書內敘明救
濟途徑併同檔案應用審核表函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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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申請人至本處閱覽檔案時,應出示下列文件經業務單位人員完
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一)審核通知書
(二)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應檢附公司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具
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
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
正、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影
本,須由申請人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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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申請檔案閱覽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認有閱覽檔案原件之必要
者,須敘明理由並經業務單位審核後送本處一層主管核准後始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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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檔案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處檔案閱
覽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
予業務承辦單位人員保管,不得攜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
應予歸還,並由業務承辦單位點收或確認登出影像系統後,始
將身分證明文件交還閱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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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
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如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
另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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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申請人未按約定時間至本處閱覽檔案者,業務承辦單位應與申
請人另約定時間後再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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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應用本處檔案應以使用本處提供之設備為原則;如有使用自備
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
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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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檔案管理人員得適時要求申請人不得攜帶筆、食物、飲料、刀
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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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處收費標準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訂定之,申請閱覽
檔案經核准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之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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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清理(銷毀、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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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檔案管理單位每年須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清查,清查範圍依年
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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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八條規定,已屆保存年限
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
位表示意見並簽章,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加
註延長年限之理由,未說明理由者一律視為同意銷毀。
前項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著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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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本處各業務單位應逐案核審檔案銷毀目錄,並就下列查檢事項
,進行檔案存毀判定:
(一)檔案是否已屆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GRS、業務相關法規或
內部作業規範規定之保存年限。
(二)機密檔案是否已解密;會計憑証、報告、帳簿類檔案是否已依會計
法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同意銷毀。
(三)檔案是否有機關檔案銷毀目錄審核作業須知所列之留 存案例。
(四)檔案內容所涉業務是否已結案、具內外在使用需要、涉民眾重大權
益、債權債務關係或仍具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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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九條規定,本處檔案銷毀
目錄得先函送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轉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檢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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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核
准銷毀之檔案應先集中放置於本處檔案庫房內待銷毀存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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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檔案之
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本處第一科指派政風人員全程監
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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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 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奉准銷毀
之檔案,應將核准銷毀之文號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
次表,經臺灣文獻館檢選並移交之檔案亦同,以案件層級辦
理銷毀者,另依相關程序辦理。
全卷銷毀者,應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封面及檔案分類總目錄
表,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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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已銷毀檔案
之目錄應併為核准銷毀文件之附件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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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依據國家檔案移轉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本處已屆移轉年限
之永久保存檔案,移轉前應先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經鑑定
仍具永久保存價值者,應編製檔案移轉目錄,併同鑑定報告送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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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機密檔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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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本處所稱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公務機密之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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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業務單
位承辦人員應使用本處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填寫封套
上所列資訊項目,封口由承辦人彌封簽章後,送秘書室辦理
歸檔。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密不錄由」,應記載不涉
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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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機密檔案應與一般檔案
分別存放,並另備專用密件櫃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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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機密檔案庫房採單一出
入口管制,檔案管理人員得管制人員、物品進出,並於紀錄
表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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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機密檔案由本處一層主
管指定專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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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借調單位內密件應經本
處一層主管核准,他單位密件應先經原承辦業務單位科長(
主任)同意,並經本處一層主管核准。
機密檔案之檢調程序依前項規定外,依本要點第三十點、第
三十二點及第三十三點有關調用及檢調期限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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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十、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暨第二十條規定,本處機密
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簽章後密封,並
加註歸還日期。機密檔案若有遺失、污損、抽換、拆散等情
事時,秘書室應協調權責單位查明責任,依規定議處;其涉
及法律責任者,並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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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本處業務承辦單位
應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清理時,秘書室應主動提領檔案會業務單位辦理機密檔
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經解密之檔案,由案件業務承辦人員於「公文整合資訊系統
」填寫解密檔案案由。歸檔時,其密件公文信封套應編入頁
數。檔案管理人員應修正檔案目錄著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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