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護學童安全,加強本市國
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童課後接送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
|
二、學校應分區或分時段放學,並規劃學童放學路線與接送方式。
|
|
三、學校應訂定學童課後接送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學生家長並公告之。
學校應製作學童等候區或接送區之標示牌,張貼於校園周邊明顯處。
|
|
四、接受家長委託學童課後照顧服務接送學童之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
補習班等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業者於學年開始前填具申請表,檢附下列文件向學校提出申請:
1、徒步接送者:立案文件、家長委託書、接送學童名冊及接送人員
基本資料。
2、車輛接送者:除前目規定文件外,並應檢附司機駕照影本及車籍
相關資料。
(二)業者接送人員到校接送學童,應出示識別證於學校指定區域接送,並
負責維持學童秩序。
(三)業者應配合學校及教育局相關單位稽查。
|
|
五、學校應將申請接送學童之業者資料分類建檔並妥善保管。
|
|
六、學校應指派專人督導學童課後照顧服務接送情形,如發現有違規情事
,應立即勸導,並通知學生家長。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學校應以違
規通報單通報教育局。
|
|
七、教育局應會同監理及警察相關單位不定期稽(抽)查,將稽(抽)查結果
函送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並列管追蹤輔導。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