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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工程督導查驗缺失扣點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防字第108005860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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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工程履約管理提升施工品質
    ,對於工程督導、查驗缺失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落實工
    程品質管理。
二、名詞定義如下:
   (一)工程督導: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
         機關應隨時督導工程施工情形,並留存紀錄備查。另得視工程
         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隨時進行施工品質督導工作。
   (二)工程查驗: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契約施工期間監造單位、機
         關應按規範查驗工程品質,廠商應予必要之配合,並派員協助。
三、依本規定扣點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如下:
   (一)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施工廠商每點新臺幣八千元,專案
         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點新臺幣二千元。
   (二)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施工廠商每點新臺幣
         四千元,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點新臺幣一千元。
   (三)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施工廠商每點新臺幣
         二千元,專案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點新臺幣五百元。
   (四)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施工廠商每點新臺幣一千元,專案
         管理廠商及監造廠商每點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四、工程缺失如有扣點表所列之情形,由工程主辦單位開立繳款書通知
    廠商自行繳納。未繳納者,於契約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得
    通知廠商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五、依本規定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六、工程缺失事項及扣點表如下:
項目 違反事項 扣點額度及處理情形

廠商未於督導或查驗時,保留一份完整契約文件及其修正,以供隨時查閱。

每次扣一點。

各工程派工施工前未依規印製工程宣導單(A4紙張顏色以粉色為原則)及分發多份傳單投入當地民眾信箱及里辦公處。

經抽查滲透率未達百分之百者扣二點;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扣四點;未達百分之六十者扣十點。

經本府、區公所、環境保護局、勞檢所等相關單位,開立改善通知單(查報單),通知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完成改善。

每逾期一日扣二點,並限期改善或勒令停工。

經其它單位以正式公文行文至本局或工程督導、查驗所列的各項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每逾期一日扣二點,並立即改善或勒令停工。

未於開(派)工前檢附勞工保險投保名冊,報請機關審查同意者。

每次扣十點。

經媒體、民意代表批露,工程施工品質有損機關形象且可歸責於廠商之事件者。

每次扣十點。

承商對工地之管理及矯正預防措施未能落實,致同樣缺失一再重覆發生。

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依本表扣點之額度加罰一倍,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經書面或傳真會勘或處理緊急事故,無故未到者。

扣十點。

廠商因施工造成路面問題,接獲本局通報路面不平情形,未於八小時內提供施工前中後之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

有施工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者,扣罰四點;若無施工相關檢查紀錄及照片者,扣罰八點。

監造廠商應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九十五時,確認各項變更設計已完成並進行結算準備,因可歸因於監造廠商之事由致未完成變更設計者。

(1)每逾一日扣零點五點,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加扣五點。

(2)經審退二次以上者,每增加一次扣五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