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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推動低碳校園認證,依臺中市
低碳校園認證作業要點第四點設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特制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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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職掌依頒布之評估指標標準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議適用臺中市低碳校園認證標章之學校所提申請認證及其相關事項
。
(二)審議申請案件並將准駁建議報教育局核備。
(三)審議低碳校園認證標章授予或撤銷之案件。
(四)有關低碳校園認證標章評選制度之研修事項。
(五)其他有關低碳校園認證標章受領學校之後續追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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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就專家學
者派(聘)之,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前項召集人與副召集人不參與審查工作。
第一項委員會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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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審查方式採分組獨立進行,各組委員三人,視學校申請情形
召開審查會議。
各組審查結果應由出席委員簽名或蓋章。
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單位及團體派員列席說明,若有必
要,並得現場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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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審查費及出席費,必要時並得
報支差旅費。
前項各項費用之核支標準依臺中市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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