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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區衛生所獎勵金發給績效評核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企字第102011688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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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使各區衛生所(以下簡稱各
    所)遵循績效指標據以發給獎勵金,依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各衛生所人
    員獎勵金發給規定第九點,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療作業基金獎勵金之發給,依本原則評估個人之工作績效,分等發
    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且為鼓勵同仁充分發揮績效,視個人實際
    業務表現,予以達適當之激勵,並成立績效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
    小組)。

三、除醫師之外,其餘工作人員獎勵金發給績效評核原則如下:
(一)醫療獎勵金之基本點數,由各所衡量門診收入、實際參與門診工
      作人員數、門診天數等參數,由績效評估小組自行訂定。
(二)對評核績效良好之同仁(例如對患者之特殊照顧、關心,獲民眾特
      予肯定者、地段篩檢轉介率特佳者、執行團體衛教、辦理行銷活動
      成效良好者等),酌以增加獎勵金發放點數,以激勵士氣;對績效
      不彰之同仁,酌以減少獎勵金發放點數,以達改善業務績效之目的
      。
(三)應考量各所同仁出勤狀況,獎勵金依規定按月發給工作人員,除新
      任或離職人員按月在職日數比率計發外,下列人員應予停發:                     
      1、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內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超過一個月者。
      2、奉派或奉准參加國外訓練、進修、研究或實習者。
      3、請事假、病假或其他假別者。
      4、曠職者。
      前項停發期間不滿一個月者,均按該月全月日比率折算。

四、評估小組應依第三點規定辦理獎勵金發給績效評核,並以評核紀錄為
    發給獎勵金依據。

五、評估小組置三或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衛生所主任兼任,其
    餘委員由該所正式人員票選兼之。

六、評估小組除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應再行辦理改選
    委員會,並函文衛生局備查。委員任期中途調職、離職、留職停薪或
    請育嬰假超過六個月以上,則予以解任重新辦理補選。

七、評估小組每六個月至少召開獎勵金評核檢討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
    集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