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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預防熱危害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考字第10202137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人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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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全球氣候暖化日益嚴重,高溫發生頻率日益增加,各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應依本原則對員工採取相關防護措施。

二、各機關應關注員工工作場所,預防人員產生熱疾病(如熱中暑、熱衰
    竭、熱痙攣及熱暈厥等):
(一)對於室內環境,應注意室溫及通風等情形。
 (二) 對於戶外工作者:
      1、依工作性質,提供必要之熱防護用品。
      2、提供飲水或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飲料及必需藥品。
(三)辦理熱防護及熱疾病急救相關知識宣導。

三、高溫日工作之防護:
(一)室內工作者,應儘量避免外出。
(二)戶外工作者:
      1、穿戴熱防護用具。
      2、成立工作照應圈:依工作性質由工作者2至5人組成工作照應圈,
         工作時互相照應、支援。
      3、工作地點實測溫度達攝氏40度以上時,除現場具醫療人員監護下
         得繼續作業外,應停止戶外作業,俟溫度低於40度時,再恢復作
         業。
(三)其他得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高氣溫勞工熱
      危害預防指引(如附件)為必要之防護。

四、各機關應建立員工發生熱疾病時之緊急救助及送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