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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報廢後財產資源再利用,增益財
物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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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有財產如經管理機關審酌無法滿足業務需求或搭配新技術使用,致
需依規定辦理報廢汰換者,為落實本市低碳城市、資源循環再利用及
關懷弱勢之理念,應本使用效能最大化原則,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餘價值者。
(二)再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全部或部分設備可供展示、教學、其
他用途使用者。
(三)交換:可與其他政府機關學校交換使用者。
(四)轉撥: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五)銷毀或廢棄:毫無用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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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原則所稱廠商包括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商業登記法之獨資或合夥
事業、自然人、法人、民間團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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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第四款轉撥之適用對象、應檢附文件、資格認定、申請程序、
審查程序、轉撥額度、優先給予條件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規定,由各
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本府財政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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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原則採變賣方式處理者,應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奉准報廢財
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估定價格後,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優先依照本府與臺北市政府所簽訂之「臺北惜物網處理動產網路
拍賣合作備忘錄」規定,先透過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建置及管理之
拍賣網站公開拍賣。
(二)經二次拍賣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者,再依上開行政院訂頒之
作業程序辦理。
如報廢財產性質特殊,不宜流通或按前項第一款辦理顯有困難者,於
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後,依前項第二款後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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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警備車、消防車、清潔車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處
理外,其他車輛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如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有使用需求時,應優先轉撥予該機關
或學校使用。
(二)汰換舊車應依車輛管理手冊第40點規定,分別辦理牌照繳銷或報
廢登記。
(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後續變賣(過戶)作業。
(四)汰換舊車應將車身機關名稱之噴漆塗銷後再辦理變賣。
(五)經二次變賣均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之車輛,其已辦理牌照繳
銷者,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再依行政院訂頒之各機關奉
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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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政府公告各類資源回收物,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經二次拍賣均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者,依議(比)價方式按收
購價格高低洽廠商價購或由回收清除處理機構價購。
(二)如無廠商或機構願價購,按性質分類後,無償交由本府環境保護
局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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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木製財產經二次拍賣均無人競標或得標後又棄標者,得無償交由本府
環境保護局所屬寶之林廢棄家具再生中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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