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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督導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體字第102007912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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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局為加強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執行成效,
    特訂定本處理原則,本處理原則依據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訂定之。

二、所屬機關對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其
    補助對象為本市立(備)案之民間團體及個人,非本市之其他民間團體
    及個人應專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三、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 
    式處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已獲本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補助。
(三)對於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之規定 :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
      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本市各體育會(含各單項運動委員會)
      。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事項應訂定明確、合理及公開之
    相關(捐)助計畫或作業規範,並納入下列各款:
    (一)補(捐)助對象。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六)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七)督導及考核。

五、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事項,除經市政府年度計畫及
    預算審核會議之專案小組先期審查通過,並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
    象及金額外,其餘應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
    度。

六、申請補(捐)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若同一
    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
    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所屬機關審核申請補(捐)助計畫,得參酌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分
    別視其申請補(捐)助事項核給補助金額,並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
    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八、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作
    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九、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衍生收入應於結案時一併繳回。

十一、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
      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
      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十二、團體接受教育局所屬機關經費補(捐)助案件,如有報經審計機關
      同意憑證免送審而採就地審計之特殊情形,該留存受補(捐)助團
      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
      銷毀,應函報教育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教育局轉請審計
      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
      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
      一至五年。

十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十四、所屬機關對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案件,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包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
      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

十五、教育局為加強督導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案件經費
      支用情形及辦理成效,特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辦理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業務辦理情形自我檢核表(詳如附件),所屬
      機關切實督導,確實填報此表單項目,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
      人不得拒絕。

十六、所屬機關每年應分二期,填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機關辦理對民
      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業務辦理情形自我檢核表(詳如附件),
      並分別於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前函送教育局備查,所屬機關就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業務切實督導補(捐)助經費運用情形及加
      強執行成效考核,必要時得會同會計室及政風室查核之,受補(捐)
      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不得拒絕,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
      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民間團體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
      款項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
      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十七、本處理原則未盡周全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