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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及行道樹巡檢維護人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政字第108003761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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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本市公園及行道樹設施之
    安全及各項設施的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之巡檢範圍包括臺中市東區、南區、西區、北區、中區、
    北屯區、西屯區、南屯區等八個行政區區內之公園、二十二條園道及
    道路行道樹。

三、本作業要點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公園:指依法劃設之公園、綠地、兒童遊樂場、園道、廣場及本
        局經管之綠地、綠帶。
  (二)行道樹:指本市轄管省道及市區道路所栽植之喬木及灌木。

四、巡檢人員應每日按實填具巡檢日報表(含巡檢照片),並於每日簽到
    時繳交前一日之巡檢日報表。

五、巡檢日報表應含日期、巡檢地點、巡檢項目、缺失地點缺失說明、權
    責單位、建議處理及巡檢人員簽章。

六、各巡檢人員的權責範圍與內容應由承辦科(隊)及承辦人員做最妥適
    的安排與規劃。

七、巡檢除包括公園、園道內之所有設施,如遊具、體建器具、步道、水
    池、地墊、燈具、廁所等項目外,尚應巡視園內是否發生治安問題(
    如發現毒品、針具)或危害公共安全事宜,若有應記錄至巡檢日報表
    ,由承辦人查報後函轉警察機關處理,請其協助。

八、每次巡檢中如發現有立即危險(如樹倒、斷枝及設備損壞等)情形,
    立即以電話、簡訊或Line通知本局承辦人員,並由承辦人員派工維修
    改善。

九、公園內設施損壞未修復前,應設置警示帶或危險警示標示,防止民眾
    靠近。

十、檢視兒童遊樂設施時,應特別注意器材有無突出地面、螺絲釘外露、
    鬆脫,焊接點及環扣有無做好安全處理,鍵孔有無突出或銹損等情形
    。

十一、巡檢人員巡檢時應檢視下列各項遊樂設施有無缺失,並記錄在巡檢
      日報表,交由承辦人簽辦維護。
      (一)隧道:
       1、焊接點是否牢固未鬆脫。
       2、鋼架是否平穩未腐蝕。
(二)翹翹板:
       1、兩端著地點是否鬆軟或設有緩衝物。
       2、木板是否斷裂、變形。
       3、支架及栓扣有無牢固。
       4、扶手是否鬆脫。
       5、螺栓帽是否突出。
(三)攀登架:
       1、鋼管焊接是否牢固未腐蝕。
       2、地面有無平坦鬆軟。
(四)平衡木:
       1、放置有無穩固。
       2、支柱安全有無斷裂危險。
       3、平衡木正面是否平整。
(五)輪胎:
       1、輪胎裝置是否固定妥當。
       2、輪胎表面皮是否平整無破損。
       3、輪胎內槽是否有積水或有無髒亂之物。
(六)迴轉地球:
       1、輪軸是否穩固。
       2、鐵鍊、鋼管是否有銹損。
       3、底台是否有破裂、鬆落。
       4、是否有足夠的潤滑劑。
(七)鞦韆: 
       1、座位質料是否鬆軟。
       2、扶手處鍵孔是否太大。
       3、鞦韆一組以兩個為原則,是否保持安全距離。
       4、座椅是否掉落、破損、鬆脫、或有尖銳之角。
       5、地面有無保護墊或物。
(八)滑梯:
       1、著地處地面有無做安全維護設施。
       2、滑板有無平順。
       3、爬椅椅階是否有破裂或鬆脫。

十二、巡檢時若發現遊民滯留或睡躺在園內,應報給承辦人員知悉並請
      社會局作妥善安置處理。

十三、公園、園道設施是否老舊或危險,遊具、體健器具及地墊,應由
      專業人員來作定期安全檢查並更換,惟巡檢人員可從使用年限或
      外觀作第一步判斷,並記錄在巡檢日報表中回報承辦人員。

十四、巡檢時應注意園內噴灌、照明設備、電線、地磚有無外露或破損
      等情形,應於每次巡檢時記錄。

十五、巡檢人員應檢視公園步道或綠地是否有坑洞、濕滑或堆積雜物。

十六、巡檢時發現公園及行道樹之植栽有罹病(蟲)害或有危木應立即
      通報承辦人。

十七、巡檢時發現各項設施所設置或張貼的相關安全宣導標語,有破損
      傾倒或文字模糊不清應回報。

十八、巡檢時發現喬灌木、草皮及植栽未定期修剪或環境髒亂、廁所未
      清掃,應記錄並回報承辦人員。

十九、巡檢時應注意公園委外保全公司的保全人員,是否有在班執行保
      全工作。

二十、巡檢時注意保全公司是否有依本局審查通過人員名冊派工保全,
      如有擅自更換未審查核定人員執行保全工作,應記錄於巡檢日報
      表,並向本局承辦人員通報。

二十一、本局公園管理科及景觀工程科應對巡檢人員之工作狀況,不定
        期辦理抽測,考核執行成果。

二十二、本局巡檢人員執行本要點成效卓著者,得予獎勵;違反本要點
        規定者,依情節按有關規定予以簽辦懲處。

二十三、巡檢人員除應依臺中市公園及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外
        ,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