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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並
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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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工程、財物及勞
務採購;所稱各單位,係指本處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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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由各單位簽報本處處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免提供企劃書,逕洽廠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
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
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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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
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
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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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辦理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應事
先簽報本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得填具請
購單,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須
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
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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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物品增加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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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或簽呈會採購單位(秘書
室)、辦理預算會計資訊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秘書室)及預算
控管簽核(會計單位),經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
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申請人(經手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或收據
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等)依序送
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
-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會計單位-處長(或其授
權人員)等核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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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處黏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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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處
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