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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268782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自治條例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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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辦理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運期間
       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

第三條 本中心每年按前一年度累計用戶接管數依下列標準估算回饋金:
一、十萬戶以下回饋金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超過十萬戶至十二萬戶以下回饋金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超過十二萬戶至十五萬戶回饋金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前項回饋金由徵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支應,一般用戶使用費尚未開徵前
 由臺中市政府預算支應。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範圍以本中心正門口為中心,半徑一千公尺內
      之行政區域為限,包括下列各區(里):
          一、南區:樹德里、永和里、永興里、南和里、和平里、工學
              里、樹義里。
          二、大里區:樹王里。
          三、烏日區:前竹里、五光里。

第五條 回饋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基本分配:
(一)南區:百分之二十。
(二)大里區:百分之五。
(三)烏日區:百分之五。
     二、加權分配:按各區人口數及面積比例分配,其計算方式如附
         表。
第六條  回饋範圍內之各區公所應邀集第四條所列回饋範圍之各里召開
         會議協商回饋金分配事宜。

第七條  水利局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依第三條規定估算之回饋金
      額度,通知區公所編列次會計年度預算。

第八條  區公所為審核回饋金之運用,得設回饋金管理運用審議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設置要點,由水利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