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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籌設自由經濟示範區各項業務,
設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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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腹地,包括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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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事務協調、整合。
(二)各機關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工作督導。
(三)配合中央部會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推動並協調相關執行事項。
(四)其他有關自由經濟示範區相關事務之協調、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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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經濟發
展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二十九人,就下列各機關人員派(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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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工業局代表。
(二)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代表。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中航空站代表。
(四)交通部航港局代表。
(五)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代表。
(六)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代表。
(七)彰化縣政府代表。
(八)南投縣政府代表。
(九)本府民政局局長
(十)本府財政局局長。
(十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十二)本府建設局局長。
(十三)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四)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十六)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七)本府勞工局局長。
(十八)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九)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二十)本府文化局局長。
(二十一)本府地政局局長。
(二十二)本府法制局局長。
(二十三)本府新聞局局長。
(二十四)臺中市梧棲區公所區長。
(二十五)臺中市沙鹿區公所區長。
(二十六)臺中市清水區公所區長。
(二十七)臺中市龍井區公所區長。
(二十八)臺中市大肚區公所區長。
(二十九)臺中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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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委員除前點第1款至第8款及第29款外,應隨其本職派(聘)
兼或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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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會議
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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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參加者得指派簡任人員或適當層
級人員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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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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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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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產業發展科科長兼任,
綜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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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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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