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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宗字第114001922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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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正常發展,健全
    宗教活動,導正民間信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相關權 
    責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市發展局)、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局)、臺中市政府消 
    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 
    稱地政局)及臺中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本要點所稱未立案宗教場所,係指未依法申請登記或設立許可而供團
    體或個人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 
四、區公所應不定期就未立案宗教場所予以清查及列冊輔導,除每年造冊
    函報民政局外,並至全國宗教資訊網更新資料。 
    前項清查事項如附表一。
五、民政局得視需要邀請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參加業務講習會或座談會
    ,加強宣導各項輔導措施。
六、未立案宗教場所設置獻金箱,供捐獻金錢、財物者,其收支公告情形
    應公告周知。
七、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吸收學生(中輟生)
        及未成年人從事不法犯行等刑事犯罪或其他非法行為,及未經許 
        可占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警察局依法處理。 
    (二)未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行為,由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環境保護局依法處理。 
    (四)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或違 
        章建築或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由都市發展局依法處 
        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由地政局依法處理。 
    (五)違反消防法及相關規定,由消防局依法處理。 
    (六)於學校上課時間有收容國民義務教育對象參與宗教活動之行為者
        ,由教育局依法處理。涉及剝奪或妨礙兒童少年接受國民教育機 
        會,或違反兒少福利情事者,由社會局依法處理。 
    (七)其他違反法令行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八、未立案宗教場所涉及違反法令之情事,應由區公所辦理訪查,並填報 
    未立案宗教場所訪查表(如附表二),函報民政局依「未立案宗教場 
    所違規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表」(如附表三),分別由本府各 
    權責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由民政局邀集各相關機關研商處理。
九、未立案宗教場所得視其財力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權責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