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行政(職務)協助工作執行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行字第10200836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本局為規範所屬機關辦理行政(職務)協助工作事項,特依行政程序
    法第19條及警察職權行使法,訂定本計畫。
二、規劃與執行
(一)權責:授權由各分局長、(大)隊長指揮調度,本局指導、監督、
      支援。
(二)本局所屬各機關遇有大型、跨轄勤務,警力顯不足因應時,得視實
      際狀況報本局增援。
三、工作內容
(一)其他行政機關人員人身、裝備安全維護。
(二)維護現場公共秩序、交通順暢。
(三)其他行政(職務)協助工作相關事項。
四、勤務規劃、執行
(一)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職務)協助請求,應經被請求機關長官核定
      ,各單位非經核准嚴禁自行變更或臨時指派勤務;執行行政(職務
      )工作,在不妨害自身職務之執行下,本行政一體原則,提供協助
      。
(二)勤務人員應隨時與勤務指揮中心密切聯繫,遇有狀況(非排定事宜
      )或情事變更,應循報告紀律(主官、業務、勤指系統)立即反映
      。
(三)執勤人員應注意服裝儀容,攜帶相關應勤裝備,準時到場。
五、其他規定事項
(一)執行行政(職務)協助工作,以維護現場秩序、交通為要,確保他
      機關人員人身安全,非涉警察權管範圍工作即不予介入。
(二)行政(職務)協助工作應本專業原則,於權限範圍內給予行政協助
      ,以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
六、督導考核
(一)各分局、(大)隊遇機檢討本項工作辦理情形,並每月統計行政(
      職務)協助案件數(如附件一:本局辦理行政(職務)案件統計表)
      ,於次月三日前將前月執行情形報本局彙整陳核。
(二)各分局、(大)隊應負本項工作成敗責任,督屬落實執行,並循主
      官、業務、勤指系統,嚴密督導考核成效。
(三)本局局本部各業務單位,將本計畫列入加強督導考核項目,如發覺
      癥結問題或有執行偏差,將適時予以指導改進併填報督導報告陳核
      。
七、獎懲
(一)獎勵標準
1、定期獎勵:每半年辦理獎勵一次。
2、獎勵對象及額度:
(1)分駐、派出所(隊):執行轄內行政(職務)協助勤務,執勤員警
     服勤達六次,嘉獎一次,每人最高獎勵半年內以不超過嘉獎二次為
     原則。執行上半年未達獎勵標準者,得與下半年併計;惟合併上、
     下半年之件數以曆年計,不得跨年累計。
(2)分局:業務單位執行情形,由本局評核推動認真,
     圓滿達成工作者,視業務執行成效擇優敘獎。
(3)本局:辦理業務辛勞得力人員,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於嘉獎範圍內敘
     獎。
(二)特殊個案獎懲部分:執行本案工作,如發現勤務落實或服務熱忱
      ,著有績(成)效者,得按個案即時簽報獎勵;執行不力,立即
      懲處。
(三)保安警察大隊執行本項工作獎懲另依「各警察機關派遣專責警力
      獎懲規定」辦理。
八、檢附「本局辦理行政(職務)協助案件作業程序」一份(如附件二
    )。
九、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