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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管理本局公務車輛,提高使
用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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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車輛管理,指車輛調派、油料管理、維修保養、保險及檢
驗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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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公務車輛(含租用車輛)區分為專用車輛及統一調派車輛二種,其
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專用車輛:局長、副局長座車及各單位因業務需求簽奉首長核准專用
並管理之車輛。
(二)統一調派車輛:指專用車輛以外之車輛。
公務車輛除專用車輛外,由秘書室集中管理、調派。
公務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地點,但專用車輛得視公務需求及任務需要,
自行決定停放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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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借用公務車輛,除局長、副局長座車外,應符合下列用途:
(一)二人以上外出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經主管核可者。
(二)奉核定執行專案督導或考核計畫者。
(三)二個以上單位派員會辦工作或計畫者。
(四)經機關首長指派參加會議者。
(五)奉派接送外賓、長官或貴賓者。
(六)經機關首長核准之活動。
(七)其他緊急事故需派用車輛者。
前項申請,乘車人數一人者,管理單位得審酌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
調派車輛情形等,作為核派車輛與否之依據,如車輛不足分配,得通
知原申請人停止用車或調派用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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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借用公務車輛應由秘書室依實際狀況指派,不得指定駕駛及車輛
,如駕駛不敷指派時,得由業務單位自行指定具之員工擔任駕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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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務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酗酒或於車內從事傷風敗俗之行為。
(二)不得無照駕駛或越級駕駛。
(三)機件發生故障時應即檢修,不得勉強行駛,並應立即通知管理單位。
(四)不得裝載易燃、爆炸及危險物品。
(五)儀容保持整潔。
(六)愛惜車輛,保持車體內外清潔,並做好一級保養工作。
(七)遵守交通法令並注意行車安全。
(八)不得私自搭客載貨、盜賣零件、油料或私用公務車。
(九)禁止超載。
(十)服從任務指派,並專心駕駛車輛。
(十一)禁止兼營車輛相關業務。
(十二)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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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車輛不得私用或擅自複製鑰匙,除緊急情況外,非經指派不得任
意使用車輛,並應於指派範圍內使用,違反者油料費用及過路費等不
予核銷,並追究行政、民事或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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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務車輛使用前駕駛人應完成行車安全檢查,使用完畢後實施車輛清
潔,並停放於指定之停車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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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人員因公外出,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盡量乘坐大
眾運輸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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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公務車輛管理方式如下:
(一)車輛應指定保管人負責車輛管理使用。
(二)使用人應依核派之派車單(如附表一)使用車輛,如因公務需要臨時改
赴他處,或上班時間以外或例假日因公處理緊急狀況,應於事後補單
。
(三)使用車輛應填寫行車紀錄表(如附表二),確實記錄駕駛人、行駛路線
及里程數,車輛保管人應按月將紀錄表送單位主管核章,於次月十日
前送交單位車輛管理人員彙整備查。
(四)局長、副局長座車無需填寫派車單,但仍應填寫行車紀錄表,並經局
長、副局長或指定人員核章,作為核銷油料之依據。
(五)車輛應建立汽車車歷登記卡(如附表三),以一車一卡為原則,由車輛
保管人負責記錄及保管。
(六)車輛保管人應定期將車輛送保養場實施保養,並依規定時間完成檢驗
程序。
(七)秘書室應依規定投保汽車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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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務車輛於行駛路程中發生故障或車禍事故,應立即通知秘書室,
但情況緊急不立即處理則有危害生命或公共安全之虞者,得由駕駛
人先行做必要處理,但應於事後補辦請修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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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務車輛零件機具老舊或故障,需更新或維修者,應由單位保管人
填具車輛維修請購單,經核准後始得送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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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公務車輛使用人或保管人,對所借用、保管之公務車輛應善盡保管
維護之責,如有遺失或毀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並
簽奉局長核准者外,應負賠償責任。
肇事依情節輕重分為三級:
(一)重大肇事:有人員死亡或核定應列重大肇事者。
(二)普通肇事:有人員受傷但未達重大肇事標準且非屬輕微肇事
者。
(三)輕微肇事:無人員傷亡之擦撞,損害輕微經現場簡易維修即
能恢復行駛者。
公務車輛駕駛人違規肇事造成公務車毀損時,扣除保險理賠,需由
本局自行負擔部分,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向駕駛
人求償修復費用。其求償金額,除下列情形外,得衡酌違規情節肇
事之輕重。但不得少於修復費用總額二十分之一:
(一)酒後駕車肇事者,應負擔全額修復費用。
(二)非因公務駕駛車輛肇事者,應負擔全額修復費用。
肇事責任之調查、認定及求償修復費用等有關事項由車輛保管人員
辦理,並應會辦秘書室及會計室,簽奉局長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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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務車輛違反交通法規致受罰鍰或罰金處分者,其罰款由駕駛人自
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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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秘書室應依車輛行車記錄表及加油公司之每月對帳明細表,按月造
具各車輛油耗統計表陳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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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秘書室得將車輛集中至指定地點接受抽查核對,並將查核結果通知
各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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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務車輛行車紀錄表保管年限為三年,達報廢年限後,由秘書室統
一簽報局長同意後銷毀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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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行政院車輛管理手冊暨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
關公務車輛採購作業及使用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