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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國民小學英語巡迴教師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2005853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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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維持英語教學品質,提高合
    格英語教師比例,以提供本市學生良好之英語教學師資,獲致最大學
    習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英語巡迴教師(以下簡稱巡迴教師)除具備合格教師資格外,並應符合
    下列資格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八十八年舉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英文(語)輔系者、外文系英文(語)組
    、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或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
    語教學開設英語二十學分班者。
(三)達CEF架構B2級以上。
(四)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外文系英文(語)組,包括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
    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
三、巡迴服務學校分配以同一或鄰近行政區為原則,並應配合教育局分配
    之學校及節數進行英語教學。
四、巡迴教師協助學校工作項目如下:
(一)規劃與撰寫學校英語課程計畫。
(二)實施英語教學。
(三)編製與蒐集教學有關的教材教具。
(四)參與英語相關研習及進修。
(五)評量試卷命題與編製。
(六)協助學生英語競賽指導與訓練。
(七)實施英語補救教學。
五、巡迴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科任教師為二十節(不含交通時間)。
    服務二所學校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一節;服務三所學校以上者,得酌
    減授課節數二節。
六、巡迴教師得依規定向所屬學校報領交通費。
七、巡迴教師應聘後五年始得轉任一般英語教師。
八、接受巡迴教師服務之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教育局規定時程提出巡迴教師申請。
(二)協助開學前排課。
(三)提供停車、課間休息空間。
(四)督導巡迴教師教學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