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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住宅政策與
住宅計畫,依住宅法第六條規定設臺中市政府住宅諮詢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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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住宅政策及住宅計畫擬定、變更之審議事項。
(二)本市住宅計畫財務規劃之審議事項。
(三)本市住宅相關事務之審議及評鑑事項。
(四)本市受理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案件之審查。
(五)本市有關住宅計畫執行相關爭議之處理事項。
(六)其他住宅相關事務之諮詢及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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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
指派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
都發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經濟發展局、地政局、地方
稅務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及都發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各一人。
(二)具有社會及社會福利、住宅、建築、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國土規劃
、地政、物業管理、財務金融、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學者、專家五
人至八人。
(三)熱心公益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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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聘(派)之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依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聘(派)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各該款委員人數
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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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都發局人員兼任,承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本委員會置幹事三人,由都發局派員兼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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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代理。
前項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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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聘(
派)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應先通知本委員
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
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
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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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委員會為住宅諮詢、審議案件或住宅計畫執行爭議,得組成專案小
組赴實地調查及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專案小組如涉及專業知識及技術,並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參與,
提供諮詢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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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關、團體及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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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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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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