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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為建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制度
,提昇檔案管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
定規範之規定,設置法制局檔案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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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小組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辦理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毀損者。
(五)機關永久保存之檔案,移轉檔案管理局前。
(六)辦理電子檔案轉置、移轉(交)或清查階段。
(七)其他有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項及保存維護之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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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
書兼任,各單位主管均為當然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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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秘書室負責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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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及主持小組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委員無法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小組會議,須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所決議之事項
,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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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鑑定相關作業,依照檔案鑑定作業流程辦理(附圖一之一至一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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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各項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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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由法制局相關預算支應。 |